深圳市龍崗區企業聯合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概況

深圳市龍崗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龍企兩會”)是在區委、區政府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經區貿工局、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全區規模較大,綜合型非營利社團組織,自2005年成立以來,“龍企兩會”秉承“誠信、敬業、高效、和諧”的協會精神,服務、服務、再服務的協會宗旨和工作理念,緊緊圍繞龍崗區經濟建設,圍繞企業實際需要,積極促進政企、企企溝通交流,推動企業科學管理,幫助企業拓展市場,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贏得了會員單位乃至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連續兩年被省企聯評選為省先進僱主組織單位,在我區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中,是企業的唯一代表。
“龍企兩會”經幾年不斷發展,現已有會員單位700餘家,其中信義汽車玻璃有限公司、力嘉包裝有限公司榮獲“全國外商投資雙優企業”稱號;深圳市聯創實業有限公司的“聯創”品牌榮獲國家商務部授予的“最具競爭力品牌”;米蘭登服飾有限公司的“米蘭登”服飾榮獲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品牌”;深圳市黃賢鑄實業有限公司榮獲深圳市第四屆“最具愛心企業”符號;深圳市百家鮮食品有限公司被評為“全國食品安全示範單位”。我會會長麥慶泉、我會常務副會長張全收還是全國第十屆人大代表;協會常務副會長何寶平、古少揚分別被選為深圳市人大代表和龍崗區政協委員。

聯合會章程

深圳市龍崗區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深圳市龍崗區企業聯合會(LONGGA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縮寫為LEC),(以下簡稱“龍企聯”)。
第二條 “龍企聯”由企業界、有關經濟研究機構、企業團體負責人、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龍企聯”的宗旨是:“當好政府助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推進區經濟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龍崗區經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龍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點為深圳市龍崗區文化中心D區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龍企聯”本著自立、自治、自給的發展原則開展工作。業務範圍包括:
一、制訂“龍企聯”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協調“龍企聯”成員間關係。
二、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編輯和發行有關書刊、雜誌。
三、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本區有關部門制定同企業有關的規章提供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建議,做好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
四、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與企業的聯繫,關心企業工作的熱點、難點,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預測新趨勢,及時推廣企業先進經驗,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表彰優秀企業。
五、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培訓、諮詢、信息等服務功能,為企業排憂解難。
七、按照自立、自治、自給原則,加強“龍企聯”常設機構自身建設,提高“龍企聯”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業務素質。
八、加強與“龍企聯”會員及社會有關團體的業務聯繫,發揮本會系統的整體優勢。
九、受政府授權委託,作為企業一方的代表,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具體參與勞動立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
十、組織研究探討深化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增強企業活力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龍企聯”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深圳市龍崗區企業聯合會與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龍企兩會”)(且只繳“一會”會費)享有“龍企兩會”同等待遇。
第八條 凡承認“龍企聯”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成為“龍企聯”會員。
團體(單位)會員:
(一)依法登記註冊在深圳市龍崗區轄區內的各行業、各種所有制的企業;
(二)各地駐龍崗企業團體;本區行業性企業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經濟研究機構;
(三)港、澳、台或周邊地區企業;
(四)其它有關法人組織。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填寫會員信息表及入會申請書;
(二)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及單位負責人(或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經“龍企聯”審核、批准;
(四)交納會費、領取入會批准書和會員單位牌,即成為“龍企聯”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龍企聯”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龍企聯”提供的服務;
(四)對“龍企聯”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承擔“龍企聯”委託的工作;
(三)向“龍企聯”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有關資料;
(四)維護“龍企聯”合法權益;
(五)作為推薦人,每年介紹兩個以上企業入會;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龍企聯”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龍企聯”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聘請榮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經貿局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聯絡會員支持並參與協會活動;
(六)推選理事,確認增補或調整理事;
(七)聘請名譽理事、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龍企聯”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要求會長、副會長、秘書處共同參與。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提交給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
(二)審議聘請名譽理事、榮譽會長、專家顧問的議案;
(三)審議批准設立或調整專業委員會的議案;
(四)為協會的正常運作提出指導意見並提供必要的物質支持;
(五)研究處理某些急需處理的重大問題。
會長辦公會議在履行上述職權時,凡屬理事會職權範圍的,應在處理後寫出專項報告,分別提交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龍企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龍企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龍企聯”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秘書處在會長支持與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龍企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龍企聯”會長為協會主要發起人,如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換,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 “龍企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龍企聯”出席有關重大社會活動;
(四)幫助協會協調與政府間的關係;
(五)代表“龍企聯”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做工作總結髮言;
(六)指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是全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業務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研究報會長批准,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和中層幹部的聘任;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提交會長辦公室審定;
(五)負責完成秘書處工作總結,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工作會議提供所有工作的討論案;
(六)定期組織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七)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定期向理事以上會員單位匯報本會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單位公布本團體財務狀況,接受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龍企聯”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龍企聯”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龍企聯”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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