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綿城市協會

深圳市海綿城市協會

深圳海綿城市協會是中國首個海綿城市協會 2018年1月22日,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全國首個海綿城市協會(深圳海綿城市協會)。協會由從事海綿城市行業標準、科研、設計、建設、生產、施工等相關行業的企業單位,科研院所、監理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區域性、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協會聚集了國內外城市規劃設計團隊、水處理團隊、建設團隊、監理團隊等領軍人才和管理團隊,並組建成立了高級顧問團和專家信息庫為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深圳海綿城市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28家,其中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6家,理事單位11家,監事長單位1家,監事單位3家,秘書長1名。協會名譽會長魯廣雄、會長張傑、秘書長黃康康。

海綿城市概念

在“2012低碳城市與區域發展科技論壇”中首次提出“海綿城市”概念;2013年12月12日,在“城鎮化工作會議”的講話中強調:“提升城市排水系統時要優先考慮把有限的雨水留下來,優先考慮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設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2016年3月1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的出台正式拉開了中國海綿城市建設的大幕。

協會使命

以“生態文明”為理念,解決城市水資源短缺、水生態損害、水環境污染、水安全事件頻發等問題。本著“資源共享、協同發展、回饋社會、共贏未來”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政府機構、科研院所、建設團隊、社會資本的合作;共同打造互聯互通、無縫接軌的超級商務平台。致力提供政策宣傳、諮詢服務、規劃設計、解決方案、交流合作的一站式海綿城市產業服務鏈。以新時代、新思想、新使命、新征程的理念,為建設綠色生態、人居和諧、造福後代的現代化城市作出貢獻。

組織章程

(深圳市海綿城市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深圳市海綿城市協會。英文譯名是:Shen Zhen Sponge City Association,縮寫是:SZS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在深圳市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含城鎮道路、給排水設計施工、生態景觀設計施工、水體污染治理、污水處理相關設備製造、材料研發生產、城市雨水集流系統設計、施工,城市發展規劃研究)建設、設計、發展研究及其相關經濟組織(含在深圳設辦事機構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落實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反映訴求;促進會員之間、本協會與其他協會之間的聯繫,發揮行業會員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海綿城市建設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發展和繁榮海綿城市建設事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是經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區域性、樞紐型社會團體;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深圳市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地址為深圳市羅湖區嘉賓路太平洋商貿大廈B座1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海綿城市建設行業的改革、發展方向,協助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

(二)開展會員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供會員諮詢服務;

(三)協助會員制定、實施企業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四)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五)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六)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七)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八)溝通本協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調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組織的關係;

(九)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一)協助市、區政府參與公共管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十二)運用行業學術刊物及信息平台,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領域內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開展的有關活動;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擬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書面通知會員並收回會員證。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員大會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會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會員代表)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數量少於100個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應由理事會依據章程制定;會員代表一般不能少於全體會員的1/3。

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時間一致,為4年〔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應當經參會會員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且不得低於9個。

第二十條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或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本會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或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三名監事以上,包括一名監事長),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會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協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並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問題的;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向本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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