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意義
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是由自全國五湖四海的民族企業家凝聚而成的,會員企業涉及電子、廣告傳媒、國際貿易、金融投資、醫療、美容、餐飲食品、珠寶首飾、法律諮詢、商業管理等行業。商會以“平台、服務、資源、共贏”為宗旨,團結民族之力,致力於民族企業積極投入到“一帶一路”的商業機遇中去,挖掘民族企業優勢,成就民族企業輝煌,這對於民族的團結進步,還是對社會企業的和諧發展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意義。
商會宗旨
平台 服務 資源 共贏
商會願景
承絲路發展之勢, 創民族企業輝煌
服務項目
(一)政策指引:了解和學習“一帶一路”經濟走廊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經濟政策及動向,法律法規,文化習俗,商業習慣等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解讀和發掘商機;
(二)商業交流:與“一帶一路”相關的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部門及商業團體,“一帶一路”各國政府部門及商業合作機構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和溝通渠道,組織和代表會員單位參加各種商業考察,合作論壇,企業參觀,信息交流;例如:以深圳新絲路商業聯合會平台對接高交會、廣交會、中阿經貿論壇、中國-東協博覽會等;
(三) 論壇與會展:組織召開“中國深圳新絲路(國際)商業合作論壇SICA Expo”,吸引海內外企業團體共謀發展,並形成“論壇、會展、網站、刊物”為一體的資訊服務體系;
(四)技術支持: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政策、法律、技術等方面的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引進平台。如國內外商業考察和企業技術交流等;
(五)人才服務: 建立人才引進和交流機制,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引進高精尖人才,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招聘、培訓、諮詢等方面的人才儲備和服務;
(六) 社會責任:在商業活動良性發展的同時,積極組織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活動,致力於民族文化推廣和公共事業發展;
(七)榮譽表彰:樹標桿,評典範。集中表彰和宣傳各行優秀民族代表企業,鼓勵更多的優秀民族企業脫穎而出;
(八)承辦委託:充分利用促進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九)五個專家委員會支持:投資專家委員會、政策專家委員會、金融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委員會、健康專家委員會;
(十)其他
機構設定
秘書處
秘書處是商會常設機構,設秘書長1名,助理2名,主要負責維護商會各種活動的統籌安排、檔案管理、會議記錄、協調聯絡等日常工作;會員的服務與聯絡;會員的發展和管理等。
經濟合作部
主要負責拓展商會發展渠道。
投資部
選取、評估、確定投資項目;組織投資考察、投資洽談、提供投資立項建議;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投資融資、貸款擔保諮詢;引進知名金融機構,為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商會章程
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章程
目錄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 英文縮寫:SI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深圳投資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行業與業態的民營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尚社會核心價值觀並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等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廣場一期一號樓701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團結、幫助、引導會員自覺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之路,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
(二)不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倡導創業與創新精神,幫助會員企業暢通信息、最佳化結構、創新技術、創新模式、創新文化、開拓市場;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產品。
(三)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願和要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四)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各種形式洽談、考察、調查訪問、業務培訓等活動,舉行各類專題講座,推動會員技術進步,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在理事會之上設立主席團,聘請企業界德高望重的著名
企業家擔任主席團主席、副主席;擔任主席團主席、副主席人選的企業亦同時成
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同時套用市場經濟的方式方法對本團體的當前和未來發展
進行指導,幫助或帶領本團體的企業獨立發展與共同發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6年 12 月 17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記
2015年4月24日 新絲路商會籌備組成立
2015年5月22日 接受魏達志教授建議,確定商會名稱
2015年6月 章程撰寫,可行性報告撰寫,確定辦公地址
2015年6月18日 第一次向市民政局提交可行性報告
2015年7月10日 民政局回復確認同意成立
2015年7月16日 魏達志教授著作義賣義買捐助清真寺活動
2015年7月18日 開齋節現場推介活動
2015年8月 1日 商會成立籌備大會
2015年8月 2日 商會代表參加會員企業深圳萬利城滋補品批發市場落成典禮
2015年9月 5日 商會籌備大會·廣州會員企業雲南通海志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同科威特領事館簽署合作備忘錄
2015年9月29日 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名稱核准正式通過,民政局頒發行業協會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015年11月14日 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
2015年12月12日 第一期SICA企業家沙龍
2015年12月27日 第二期SICA企業家沙龍
2016年1月24日 SICA籌備大會·香港
2016年3月12日 企業家財務管理講座
2016年3月27日 第一期名家講壇順利舉辦
2016年4月8日 SICA 商務推介之電子行業研討會
2016年5月7日 SICA 專題講座之法律風險防範座談會
2016年6月4日 SICA聯誼會
2016年6月26日 SICA銀行講座
2016年7月27日 SICA企業代表座談會
2016年8月4日 SICA與納世利網總裁簽署備忘錄
2016年8月13日 SICA商務對接深圳橋交會
2016年9月17日 新絲路SICA首屆創業論壇廣州召開
2016年11月12日 新絲路商會(SICA)廣州聯誼會
2016年11月19日新絲路經貿商會健康顧問委員會成立暨靜港國際健康管理講座
2016年12月10日新絲路商會代表參與中國基礎軟體硬體網路空間自主可控、安全套用、創新發展研討大會
2016年12月9-14日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代表走訪雲南、貴州會員企業
2016年12月17日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第一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
2016年12月17日深圳市新絲路經貿商會第一屆副會長聯誼會
2017年/2月10日馬如彪會長拜訪青海省政府林業廳
2017年2月25日新絲路商會舉辦“品牌出海成功之道”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