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和《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單位”)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直黨政機關,是指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
本辦法所稱市直事業單位,是指市本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財政核撥補助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定機構。
第三條 市直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第四條 市直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五條 市直單位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指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
二類會議是指市直單位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
三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六條 市直單位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報經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批准。
二類、三類會議。市直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事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年度會議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對中央、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市委市政府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七條 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會期。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三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
參會人員以外地單位為主的,可適當安排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2天。
第八條 市直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1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九條 市直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條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定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各單位不得到市外或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本市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可適當安排午休房;能夠於會議結束日返回的外地參會人員,結束日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二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演講及評審等勞務費。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報銷。安排午休房的,午休房費用控制在住宿費的50%以內。市財政委員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物價變動情況,不定期對會議費綜合定額進行調整。
按第十一條規定不安排住宿的,會議費按扣除住宿費標準後的定額安排。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住宿費一伙食費其他費用合計
一類會議330200230760
二類會議280170200650
三類會議230150170550
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演講及評審等勞務費。
第十四條 會議用房以標準間為主,副廳級以上(含)人員可住套間,處級幹部安排單人標準間,其他人員兩人一間標準間;會議用餐原則上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
第十五條 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由召開會議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
第十六條 市直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畫、或無相應審批核准的臨時性會議,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會議費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使用管理規定,以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卡結算。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本年度會議計畫及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會議效果等匯總後與下年度部門預算一併報市財政委員會,作為安排會議費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人大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一類會議進行審批管理;
(二)負責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核批覆會議費預算,對會議費支付結算進行監控;
(三)對市直單位報送的會議費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直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年度會議計畫編制和二、三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市直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四)是否向各區及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轉嫁、攤派會議費;
(五)會議費管理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到市外或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會議費;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市直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列、轉移和轉嫁會議費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我市定點會議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承辦上級在我市召開的會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直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區(新區)可在不超過本辦法會議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深圳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深財行〔2014〕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