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申報總則

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我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積極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全面提升我區產業競爭力,區政府設立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區財政統籌安排,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突出重點。

第三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區產業轉型升級的實際需要,及時研究制定和調整各項資助政策;涉及財政資金資助的,應明確財政資金資助的具體範圍、對象、條件、標準、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辦法,並經區政府批准。未經區政府批准的資助政策,不得作為專項資金支出的依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申請實行一站式服務,集中一個部門對外,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寶安區一門式一網式“兩個100%”政府服務模式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委託區政務服務局統一受理(受理地點:區政務服務中心),區政務服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梳理分辦。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規範、高效原則,主要根據項目發展前景及對區財政的貢獻、社會效益等情況,採取總額控制、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批准等辦法確定資助對象。

第六條 除操作規程另有特殊規定外,專項資金對企業每年總資助額度不得超出其上年度的納稅總額(含減免稅),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處於初創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內)的科技或出口型小微企業、當年落戶我區的重點引進企業除外。對企業獲得政府表彰、認定或專業認證而給予的獎勵不受此限制。

專項資金對個人和行業協會等其他組織的資助不受納稅額限制。

申報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因同一事項符合多項資助政策規定的,只可選擇其中一項資助政策進行申報,不得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

第二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資助本區先驅型企業、五類百強企業、納入區龍頭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上市企業、創新成長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總部經濟、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商貿、金融、現代物流業、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化戰略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企業、社會機構、其他組織(以下一律簡稱“單位”)和個人,相關操作規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除相關操作規程特別規定外,申請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在寶安轄區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 產權關係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3. 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4. 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二)除相關操作規程特別規定外,申請個人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寶安戶籍的居民;

2. 無寶安戶籍,但工作單位在寶安且已領取社會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證的居民。

第九條 在寶安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深汕特別合作區、寶安(龍川)產業轉移工業園的投資項目,可申報、享受我區產業資助政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專項資金不予安排資助:

(一)在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存在擠占挪用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並整改完畢未滿3年的;

(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且可能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

(三)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存在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自接受處罰之日起或自被處以刑罰並整改完畢之日起未滿2年的;

(四)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五)其他區業務主管部門認為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資助方式為無償資助,無償資助指財政資金無償支付給資助對象。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資助需具備的具體條件、適用的資助方式、資助額度,按區政府批准的政策規定及區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規程執行。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成立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確定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方向,審議專項資金的收支計畫;組織制定並審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按許可權審議或審定專項資金的支出事項;審議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由分管產業工作的區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區財政、法制部門和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包括區發展和改革局、經濟促進局、科技創新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區投資推廣署、教育局、人力資源局、職業訓練局、發展研究中心和產業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濟促進局。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對專項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議,會議由組長主持。

第十四條 區經濟促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專項資金的牽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統籌協調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牽頭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擬定專項資金資助方向和組織統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三)組織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四)督促、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領導小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必要時可聘請專家或專業機構協助開展;

(六)對各業務主管部門提交上會項目的擬資助安排計畫進行形式審查;

(七)針對同一企業獲得多個部門項目資助的情況,核實各業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總資助額度不超過其上年的納稅總額(含減免稅);

(八)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二)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明確各項資助政策的具體資助條件及標準,發布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

(三)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考核、評審和社會公示,審核項目,提出資助項目安排計畫方案按程式報批後,下達資助項目資金使用計畫;

(四)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授權支付手續;

(五)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組織開展本部門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績效評價;

(六)核實本業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總資助額度不超過其上年的納稅總額(含減免稅);

(七)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六條 區政務服務局作為專項資金一站式服務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設定綜合諮詢視窗,向申請對象提供區業務主管部門的諮詢電話及相關資金申報指南信息;

(二)設定對外辦事視窗,對照區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資金申請材料清單,統一接收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的資金申請材料;

(三)對接收的資金申請材料進行梳理分辦;

(四)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作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三)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直接支付手續;

(四)負責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五)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區監察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條 涉及專項資金管理、監督的重大問題,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區財政局的統一部署,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綜合平衡。

收支計畫經區財政局審核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每年2月底前報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並於每年3月底前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 在收支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調整單個業務主管部門已批准的收支計畫,不涉及追加專項資金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涉及跨部門調整年度資金收支計畫,但不突破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領導小組審定;需追加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項目應明確具體資助對象、項目名稱、資助事項及資助金額等內容。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申報項目,按規定程式報批。各具體項目申報要求,按照區政府產業資助政策具體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並負責組織申報。申報指南應包括核定條件、申請材料、申報截止時間、核定時間、核定程式等內容,並在業務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發布。

第二十五條 區政務服務局按照區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根據申報項目的操作規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申報材料原件與複印件是否一致。核對不一致或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資料;資料齊備的,出具《材料接收回執》,並建立電子和書面檔案,將單位或個人的申請資料轉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核查。

第二十六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在操作規程規定的時限內,嚴格按照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有關管理規定及以下要求對項目進行實質性核查:

(一)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區業務主管部門須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根據需要,組織進行項目實地考察。

(三)對專業性強、涉及主觀評分的項目,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辦法應按程式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或提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審定。

(四)對涉及基本建設投資、資金投入等專業性較強的經濟指標,應委託造價諮詢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或經濟鑑證。

第二十七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對經核查通過的項目,應提出初步資助資金安排計畫。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的項目,應徵求區相關部門及資助對象所在街道辦意見。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應對項目是否存在不予安排資助等情形進行核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業務主管部門反饋核查意見。核查意見應明確是否建議資助,若相關部門未給予明確意見,則視為同意資助。

除操作規程另有規定外,區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的反饋意見,對資助項目進行篩查,並將符合資助條件的擬資助安排計畫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徵求意見和社會公示的具體內容原則上應包括擬資助對象名稱及地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資助金額、禁止資助情形、區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徵求意見或社會公示的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 對經社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核定:

(一)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計畫已明確安排的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二)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按以下層級審定:

1.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報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2.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報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對於由區政府主辦(承辦)的年度計畫內展會等經貿活動,應按經審定的年度收支計畫內容制定活動具體支出明細,支出明細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可先按活動進度撥付資金,待活動結項後按實際支出金額提出支出安排計畫並按本條款程式核定;對於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由我區主辦(承辦或協辦)的年度計畫外展會或者在年度收支計畫審定前舉辦的展會等經貿活動,可先按區委區政府有關批示明確預定的金額進行撥付,再將有關的支出安排計畫按本條款程式核定。

(三)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按照《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區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資助對象下達資助項目資金使用計畫,並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手續;相關部門收齊撥款材料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三十條 資助項目符合上級財政資金資助範圍時,區業務主管部門應鼓勵和協助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爭取上級補助。

第三十一條 項目資金安排計畫下達後,因申報單位或個人原因超過1年仍未按規定辦妥撥款手續的,原資金安排計畫自動失效,且不再受理同一項目的重新申報。

第三十二條 對事前資助項目及對資金使用有明確要求或涉及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與資助對象簽訂資金使用契約,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建立項目實施進度監測和信息反饋機制;項目完成時應及時組織驗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經濟鑑證,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以確保專款專用。

各類資金使用契約格式文本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按規定報區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資助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對項目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五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每年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局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開展績效再評價,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區審計局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 區監察局對專項資金管理進行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九條 區財政局、審計局和監察局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應加強溝通,涉及專項資金的財政檢查報告、審計報告和監察報告或決定,應當相互抄送。

第四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按規定使用政府資助資金並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向區業務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和項目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自覺接受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和及其他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或個人,如違反本辦法規定,區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局應停止撥付專項資金,並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追回涉及違規的已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專項資金可按照實際需要調整支出範圍,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報批。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區業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訂資金管理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不得與《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衝突。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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