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婚慶行業協會

深圳市婚慶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4月。本協會是深圳市從事婚慶服務、婚宴服務、婚姻諮詢、婚姻介紹等相關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以及對婚慶行業有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200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慶典服務國家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介紹服務國家標準》頒布實施之後,深圳市婚慶行業協會緊緊圍繞兩個“國標”開展工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為全市婚介婚慶企業提供更好更優的服務。

協會簡介

深圳市婚慶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4月。本協會是深圳市從事婚慶服務、婚宴服務、婚姻諮詢、婚姻介紹等相關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以及對婚慶行業有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致力於全行業的員工培訓、企業資質評審與認定、維權投訴處理、關愛弱勢群體,充當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200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慶典服務國家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介紹服務國家標準》頒布實施之後,深圳市婚慶行業協會緊緊圍繞兩個“國標”開展工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為全市婚介婚慶企業提供更好更優的服務,做到政府放心、企業滿意、民眾高興。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黨和國家相關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政府與婚慶機構及相關人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婚慶服務中提倡和推動企業自律以及規範、誠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務,推動婚慶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堅持以服務為主的原則,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爭取更多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為社會的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深圳市婚慶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ZWTA”。
第二條本會是深圳市從事婚慶服務、結婚用品、婚紗影樓、婚宴服務、婚姻諮詢、婚姻介紹等相關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及對婚慶行業有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有志於在本行業發展的個人也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貫徹黨和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政府與婚慶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及相關方面的關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婚慶服務中提倡和推動行業自律以及規範、誠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務,推動婚慶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堅持以服務為主的原則,全心全意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爭取更多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為社會的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深圳市新湖路愛尚婚慶大廈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婚慶行業標準、行業規範和行業自律守則;開展行業自律;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指導婚慶市場運作;
(二)組織婚慶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經驗總結、典型推廣,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相關的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議。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婚慶行業相關的培訓,編寫相關培訓教材和書籍;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對行協業從業人員的考核及資格認證,逐步實現會員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四)開展《婚姻法》以及相關婚姻文化的宣傳,舉辦各類表彰活動。倡導文明、健康、時尚的婚姻理念和婚慶活動模式;
(五)接受社會各界對婚介婚慶行業的投訴和建議,協調並解決與婚慶行業有關的各類糾紛,維護會員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內部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開展國內和國際婚姻服務行業間的學術、業務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會實行理事會員制,理事分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單位理事為我市從事婚慶及其相關的上下遊行業依法登記的企業。個人理事是從事本行業企業經營管理的從業人員或對婚慶行業有研究的專家學者或有志於在本行業發展的個人,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符合入會條件並自願加入本會的人士。單位理事應由其社團負責人出任代表,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會進行工作聯繫。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如實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交納會費;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或牌匾,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之間、會員與本會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間發生各類糾紛時,會員享有請求本會進行協調、幫助的權利;
(五)獲得會員間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會的監督指導;
(八)積極參加本會主辦或倡導的學術研究,信息交流、培訓觀摩、會議展覽、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理事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執行常務副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會長會議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會長會議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通過。會長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執行常務副會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一人,執行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有需要時可設永遠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或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指導、監督本會執行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由執行常務副會長統籌安排協會各項工作,重大事項需與秘書長協商執行。秘書長為專職,並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出席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第三十一條執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會長會議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會長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於規定日期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優先錄用已加入本會的會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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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地址:深圳市寶安區新湖路愛尚婚慶大廈(捷運羅寶線坪洲站D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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