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深圳市國內銀行同業公會成立於1998年5月26日, 深圳市國內銀行同業公會成立於1998年5月26日,目前共有團體會員32家,其中包括駐深圳各國內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匯局、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其它內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公會秘書處。根據工作的專業化要求,公會還設立有由相關會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9個專業協調委員會:資金業務、信貸業務、會計業務、外匯業務、銀行卡業務、個人銀行業務、信息技術、風險資產管理與處置以及法律。目前共有團體會員32家,其中包括駐深圳各國內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匯局、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其它內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公會秘書處。根據工作的專業化要求,公會還設立有由相關會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9個專業協調委員會:資金業務、信貸業務、會計業務、外匯業務、銀行卡業務、個人銀行業務、信息技術、風險資產管理與處置以及法律。
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公會的中文名稱為“深圳市國內銀行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Domestic Banks”(簡稱ASDB)。
第二條 公會是由深圳市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銀行業自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公會的所在地為深圳市。
第四條 公會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
第五條 公會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六條 公會的宗旨是:推進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加強交流合作,維護合法權益,促進深圳市國內銀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促進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彼此間的溝通與合作,實現有序競爭;
(二)代表會員向政府及有關監管機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三)協調各會員單位認真執行各項金融政策和法規;
(四)在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委託和指導下,對會員單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通報行業動態及信息;
(七)協商制定各會員依法辦理各項業務時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範及準則,對違反同業協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加強與國內外各類經濟、金融組織的聯繫,代表會員與其他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九)組織舉辦各類金融專業培訓班和理論、實務研討會,組織考察學習和參觀活動;
(十)舉辦其它各類促進會員交流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深圳市各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承認本章程,願意交納會費,向公會提出申請並經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公會工作批評、監督和建議的權利;
(四)有申請退會的權利;
(五)有享有公會提供的信息及服務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和維護公會的章程;
(二)必須遵守公會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三)必須遵守共同簽訂的協定或公約;
(四)必須向公會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五)必須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第十條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由公會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停止參加公會1—6個月的活動;
(三)開除會籍。
第一項處分由理事會決定;第二項和第三項處分由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公會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公會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會的章程;
(二)選舉公會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議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公會工作計畫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案,採用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制。團體會員代表同時為個人會員的,團體會員應另行指定人員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理事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原則上由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第十七條 每屆理事會(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兩年。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決定會長和副會長的分工;
(二)制定內設機構設立方案,並決定秘書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報公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批准接納新會員;
(四)研究通過對違章會員處理的決議;
(五)研究處理公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經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必須至少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理事會制定修改各項決議,採用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制。
第二十條 會長為公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公會重要檔案;
(四)負責組織、領導公會各項重大活動。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公會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為理事會理事),設副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命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秘書處根據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的職責是: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協助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提名內設機構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決定;主持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會員單位每年必須向公會交納會費,交納會費的具體數額由理事會協商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財務人員必須按月將財務報表送會長、副會長審核,每年將報表送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向會員公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 會費用途:
(一)購置公會辦公所需要的固定資產及管理費、辦公費用的開支;
(二)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費用開支;
(三)其它與公會相關的開支。
第二十六條 其它經費來源:
(一)由會員單位另行分擔費用;
(二)接受會員和社會各界的捐贈或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公會的終止程式是:理事會提議,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公會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報深圳市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修改,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