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資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積極申請境外及國內發明專利,促進企事業單位大力實施專利戰略,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申請本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註冊地在南山區,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從事科學研究或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
(二)發明專利申請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或境外專利局(組織)授權,且授權時間不超過1年。在港澳台地區申請並獲授權的,視為國內授權。同一專利得到多個國家(地區)授權的,最多資助5個國家的授權;
(三)申請單位是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在授權後變更專利權人的,不再資助新的專利權人。
第四條 同一單位有多個國內及境外發明專利申請項目的,應當集中所有符合條件的項目一併提出申報,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只集中申報一次。
第五條 獲得國內授權的(含港澳台地區),每件補貼不超過3000元;獲得境外專利局(組織)授權的(不含港澳台地區),每項補貼不超過3萬元。
第六條 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內獲得多個發明專利授權的,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本資助計畫屬審核類,實行總額控制、單位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八條 本資助計畫採取年度分批受理分批審核的方式,具體受理起止日期以區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通知、公告內容為準。
第九條 申請單位通過辦事大廳網上申報,按要求填寫《境內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申請書》,並將以下各項材料分別生成一個完整的word格式檔案上傳:
(一)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申報日近三個月內由稅務部門開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二)發明專利證書第一、二頁(有多個的發明專利的按表格順序提交);
(三)各項費用的憑據,包括各種官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費等;
(四)按期填報高新統計報表的證明(區統計局開具,高校及科研機構不提交此項)。
第十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10個工作日內給出形式審查意見,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補充相關材料後,可於退回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並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項目通過網上初審並收到提交紙質材料的通知後,將網上申報材料列印完整一份(A4規格,雙面膠裝成冊)提交區科技主管部門以便進一步核實。
第十二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經過紙質材料核實後,初步確定資助項目名單和資助額度,經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區科技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並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科技主管部門與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行文下達項目資助計畫。
第十四條 在下達計畫通知發文1個月內,受資助單位按照有關通知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正規收據、開戶銀行、戶名和賬號,區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後由區財政主管部門辦理經費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已有列入南山區科技資金資助計畫,且已到驗收時間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履行項目驗收程式後,才能進行新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對於項目承擔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區財政、科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警告、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再受理資金申報等措施,並將項目承擔單位及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計畫,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審批資金有失公平、公正,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以及有其它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