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評級協會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協會簡介

深圳市信用評級協會於2008年9月5日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它是全國首家信用評級行業的協會,在全國有著領軍的作用。
深圳市信用評級協會的成立,得到了廣大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級分析師的積極回響與支持,它由5家信用評級機構以及49位信用評級分析師自願發起,其中創會的5家會員單位是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深圳中誠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南方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深圳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用評級協會的成立有助於推動深圳市借款企業評級的發展、建立健全深圳市企業資信評級記錄、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促進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形成和完善。

協會職能

(一)推動制定企業信用評級的行業規範、技術標準,確認企業信用評級成果,促進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宣傳和樹立會員單位的信用形象;
(二)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維護借款企業信用評級市場秩序;
(三)開展信用學術交流、培訓活動,跟蹤、研究國際先進的信用理論、信用管理經驗、信用評審和管理技術,創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評級體系,在銀行和企業中進行推廣;
(四)研究本地區行業發展趨勢、融資形勢、風險預警等,定期提出巨觀、中觀、微觀的分析報告;
(五)組織開展信用管理諮詢和信用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六)編輯會刊和有關信用書籍、資料;
(七)組織深圳市借款企業評級分析師資格考試。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深圳市信用評級協會 (英文譯名SHENZHEN CREDIT RATING ASSOCIATION,其縮寫為SCR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級分析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受國家法律管轄和保護,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宗旨以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規範,推動深圳市企業評級為核心,建立健全深圳市企業資信評級記錄,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促進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形成和完善。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泰然九路海松大廈A座707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推動制定企業信用評級的行業規範、技術標準,確認企業信用評級成果、促進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宣傳和樹立會員單位的信用形象。
(二)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維護借款企業信用評級市場秩序;
(三)開展信用學術交流、培訓活動,跟蹤、研究國際先進的信用理論、信用管理經驗、信用評審和管理技術,創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評級體系,在銀行和企業中進行推廣。
(四)研究本地區行業發展趨勢、融資形勢、風險預警等,定期提出巨觀、中觀、微觀的分析報告。
(五)為會員提供信用管理諮詢和信用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會刊和有關信用書籍、資料。
(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深圳市借款企業評估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企業信用評級資格;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通過深圳市信用評級資格考試,取得相關的職業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人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發出同意入會通知;
(三)申請人繳納會費;
(四)秘書處作入會登記,發放《會員證》。
第十三條 企業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和書刊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增加)、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提高信用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和書刊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提高信用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
(三)按照入會條件和要求為協會發展會員;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三)單位理事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四)個人理事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五)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違反職業道德或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本會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報會員大會予以撤消會員資格。並對有嚴重失信、違法行為的將按行業的自律制度予以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聘請信用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七)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決議的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布置、檢查本會的重要工作;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維護評級市場秩序,執行協會的市場自律公約.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應對與本會相關的突發事件;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秘書處為協會常設執行機構,處理協會日常工作,負責發展會員、增補理事,報下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的贊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秘書處每季度向各會員單位通報協會的收支明細情況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修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9 月 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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