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2010年8月被評為深圳市社會組織5A級行業協會。 深圳企聯會員單位由全市各類企業、行業協會及研究機構組成,現有會員企業逾3000家,是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歸口由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和業務指導。
25年來,深圳企聯秉承“真辦事、真服務、真民間”的辦會理念,緊緊圍繞“深圳經濟建設的需要、深圳企業發展的需要”,積極促進政企交流、企企溝通,推動企業管理創新與發展,營造企業家之間相互學習與溝通交流的平台,為深圳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歷屆會長及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深圳企聯多次被評為“全國企聯工作先進集體”、“深圳市先進協會”、“深圳市優秀社團”。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深圳市企業聯合會(ShenZhe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SEC)、深圳市企業家協會(ShenZhe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EA)是經深圳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中文簡稱為深圳企聯(或兩會)。
第二條 兩會由企業界、有關經濟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等團體和個人組成,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兩會基本宗旨: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為中心,堅持面向企業(家),服務於企業(家),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兩會工作接受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兩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兩會辦公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商報路商報大廈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兩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業務範圍包括:
(一)制定兩會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協調兩會成員間關係;
(二)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編輯和發行有關書刊、雜誌為會員服務;
(三)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本市有關部門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建議,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四)推進企業家(企業經營者)素質建設,增強企業家(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引導企業家(企業經營者)學法、守法、依法規範自身行為,支持企業維護自身作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隊伍成長;
(五)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與企業的聯繫,關心企業工作的熱點、難點,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預測新趨勢,及時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科學成果,組織開展評估企業活動,表彰評比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六)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為企業提供內訓、諮詢、信息等項服務,針對企業需求開拓發展新的服務領域,擴大新的服務功能;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兩會常設機構自身建設,提高兩會工作人員政治、文化、業務素質;
(九)加強與兩會團體會員及社會有關團體的業務聯繫,並提供有關服務,發揮兩會系統的整體優勢;
(十)組織企業家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各個時期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
(十一)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家的聯繫,為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十二)受政府授權委託,作為企業一方的維權代表,積極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具體參與勞動立法、企業勞動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
(十三)介紹、推廣國內外企業家的成功經驗,為企業家經營決策提供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
(十四)組織研究探討深化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增強企業活力服務;
(十五)組織企業家培訓,提高企業家素質,努力培養造就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職業化企業家隊伍;
(十六)代表企業家參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的雙邊交流活動;
(十七)組織國內外學術研究,促進中外企業家的交流,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
(十八)適當開展有利於企業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兩會的會員為深圳市各類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申請加入兩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兩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兩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牌及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兩會活動、接受兩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兩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兩會工作的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兩會章程;
(二)執行兩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兩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向兩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第二年起2萬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第二年起1萬元/年);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第二年起6000元/年);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兩會,並交回會員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兩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將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兩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兩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兩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兩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兩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兩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兩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兩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兩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兩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兩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兩會的法定代表人,兩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兩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兩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兩會對外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五)監管秘書處工作;
(六)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兩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項。
(八)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兩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兩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兩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兩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兩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兩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兩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兩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兩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兩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兩會按照《深圳市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兩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兩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兩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簽定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兩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兩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兩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兩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兩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兩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