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深府辦〔1996〕10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及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抑制商品房價格不合理上漲的通知》(粵府辦〔1995〕8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我市清理整頓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工作,由市政府制止和糾正亂收費領導小組統一負責。治理整頓的日常工作,由市制止和糾正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物價局負責。
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到本通知後,要認真如實填寫《商品房建築取費登記表》(附表略),於1997年1月底以前報市物價局(聯繫人:周祖園,電話:5565664,地址:深圳市桂園路紅圍巷新世界賓館411房,郵碼:518001)。
三、1997年2月底以前,市物價局根據收集的情況對房地產各項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和整頓,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給予配合。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抑制商品房價格不合理上漲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計委關於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抑制商品房價格不合理上漲的通知》(計價格〔1995〕506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全省治理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工作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委牽頭負責,省國土廳、監察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派人參加。治理整頓的日常工作,由省物價局及省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承擔,辦公室設在省物價局。各市縣政府應設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當地的清理整頓工作。
二、各地、各業務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對現有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清理。按照國家計委通知的規定,凡未經中央或省政府(或省物價局)批准的收費項目,先停止執行,由當地治理收費領導小組審查,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確有必要收費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申報立項(含合併收費和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各地級市應將清理情況報省物價局,報送的具體要求,由省物價局、建委、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另行下達。
三、各地要嚴格商品住宅價格的成本審核,清理糾正不合理收費,對於進入商品住宅價格的建築取費,除按國家規定執行外,必須嚴格按照省物價局、建委、財政廳、建行聯合印發的《廣東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粵價房字〔1992〕330號)確定的價格構成項目執行。
四、各地物價部門要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取費負擔卡制度,建築取費負擔卡由省統一制發。今後,凡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建築取費,均要在建築取費負擔卡上登錄。物價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收費年審,對不按規定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查處。
五、幾項具體規定:
(一)各地現已實行的商品房建築取費項目和標準,凡未經中央和省兩級批准的,必須按規定報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執行。
(二)凡屬新增加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需要提高收費標準的,均應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報批。
(三)凡向各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進入商品房成本和價格的經營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屬地方性的,由物價部門逐級上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屬全省性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