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深府辦〔2009〕10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實施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把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是全市各級政府的重大責任,也是當前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任務。2007年5月起,我市在寶安、龍崗兩區組織開展特區外96所原村辦國小標準化改造工作,要求用3年時間使特區外96所原村辦國小在校舍建設、設施設備等方面達到《深圳市義務教育學校規範化學校配置標準》的要求;2007年7月起,我市組織開展全市義務教育學校危房改造工程,要求在2010年底前完成對全市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用房、學生生活用房和教師校內工作用房的現有C、D級危房的改造工作;2008年9月起,市政府決定開展全市學校(高校、中國小、幼稚園)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2013年底前完成整治。通過上述三項工作,我市已建立起全市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從制度上保證了C、D級校舍危房及時得到改造,全市中國小校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不斷提高。為進一步搞好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9〕7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和範圍
(一)目標。
通過開展全市中國小校舍抗震加固、危房改造和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並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颱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任務。
從2009年開始,用3年時間,對全市中國小校舍進行抗震加固、危房改造、遷移避險,消除安全隱患,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全面改善我市中國小校舍安全狀況,把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
(三)範圍。
校舍安全工程覆蓋全市特區內外、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國小。具體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初級中學、初等職業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含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含工讀學校)。凡2009年秋季學校還有在讀學生的上述各類學校均列入排查鑑定範圍,已停辦沒有學生的空置學校不列入範圍。
二、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鑑定中國小校舍。
各區(含光明新區、坪山新區,下同)、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技術指南》及相關檔案明確的規定和標準,組織對本區、本單位所管理的中國小校的校舍場址和校舍建築(不含在建項目)逐一進行排查鑑定,不得遺漏任何一所中國小、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後已經排查並形成鑑定報告的,2008年5月以前已經鑑定為D級危房且已列入加固改造計畫的,可不再重新鑑定。排查鑑定中發現的D級危房校舍應按建設主管部門的評審意見及時處理,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中國小校舍,要切實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全全度汛。
市政府將統籌調配全市專業技術力量,指導和督促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排查鑑定工作。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由市、區各級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教育、公安消防、國土資源、建設、水務、地震等部門組成校舍安全排查隊伍,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逐一排查所有中國小的校舍場址和校舍建築,並形成排查結論。對校舍場址,要提出是否需要遷移避險和專門處置的意見;對校舍建築,要提出是否需要進行鑑定和專門處置的意見。對經排查需要鑑定的校舍,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校舍的安全鑑定結果進行評審並提出處理意見,明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結論和鑑定報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檔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二)科學制訂校舍安全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
編制中國小校布局規劃。在開展校舍排查鑑定工作的同時,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市發展和人口流動變化的趨勢,編制本區(本單位)2010年至2015年中國小校布局規劃,確保中國小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有利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制訂校舍改造方案。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中國小校布局規劃和校舍排查結論、鑑定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制訂遷移避險、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災害易發地區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遷移避險、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改造方案應包括具體的實施項目、質量目標、投資額及其資金來源、計畫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內容。
制訂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以校舍改造方案為基礎,統籌本區(本單位)的中國小布局調整、規範化學校建設以及創建教育強市、強區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總體進度要求,制訂校舍安全工程3年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分類、分步實施校舍安全工程。
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區分情況,突出重點,按照3年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切實推進校舍安全工程。要嚴格執行《全國中國小校安全工程技術指南》及相關檔案明確的規定和標準,對災害易發地區校舍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震安全性評估,需遷移避險的要實行避險;對經鑑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的校舍,要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嚴格執行國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對根據中國小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加強校舍日常維護、維修和管理,確保當年新增危房當年改造。
新建校舍必須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校址選擇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築設計導則》規定,避開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築物下游易致災區。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式,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並依法採取招標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不得分解發包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三、資金安排和管理
(一)資金安排。
1.校舍安全排查費用。
市、區各級各類中國小校(含民辦學校)的校舍安全排查費用,包括校舍場址和校舍建築的排查費用,按學校管理許可權,由市、區財政解決。
2.校舍安全鑑定費用。
校舍安全鑑定,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估、校舍抗震安全、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的鑑定。
公辦學校的校舍安全鑑定費用,按現行財政渠道解決,由學校直接向市、區財政部門申請;民辦學校的校舍安全鑑定費用由民辦學校舉辦者與校舍產權所有者協商解決。如學校拒絕鑑定的,根據《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校安辦"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鑑定,鑑定費用由學校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先行墊付,並由學校主管部門向校舍產權所有者或者學校舉辦者追溯。
3.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參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學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08〕94號)執行,各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的學校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申報程式向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即:福田、羅湖、南山、鹽田4個區的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由市財政解決;寶安、龍崗、坪山新區三個區的原村辦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投入,光明新區轄區內的原村辦國小的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寶安、龍崗、光明、坪山4個區的其它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工程項目整治資金由區財政解決。
其它公辦學校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按現行的學校建設政府投資渠道解決,各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的學校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申報程式向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
民辦、外資、企(事)業所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資金由學校舉辦者與校舍產權所有者協商解決。如學校拒絕改造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二)資金管理。
2009年至2011年,市財政根據校舍改造資金需求和市財政收支情況,分年安排校舍改造資金,並根據工程實施難度、工作進度和實施效果等因素,對各區進行獎補。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準確核實工程投資規模,切實加大政府投入,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2008年至2011年度的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優先安排用於校舍安全工程。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辦、外資、企(事)業所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由學校舉辦者和校舍產權所有者負責,政府部門給予指導、支持並實施監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民眾集資,防止學校出現新的債務。
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能頂替原有投入,不得用於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要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安全監督費、牆改保證金等)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地下管線查詢費、招標投標交易服務費、房產測繪收費等)屬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並且有浮動的,一律按低限收費;屬於市場定價的,通過服務雙方協商予以適當減收或免收。
四、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成員由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抽派人員組成,集中辦公。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在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關工作。我市校舍安全工程項目按照市重大建設項目程式加快推進,在校舍安全項目各項報建報批手續辦理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與單位要全力支持配合,開闢綠色通道,特事特辦,簡化辦事程式,縮短審批時間,確保校舍安全工程順利開展。各區要參照市的做法,成立本區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實施本區校舍安全工程,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管轄學校校舍安全工程工作。
(二)明確工作職責。
市政府負責審定各區中國小校布局規劃、校舍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匯總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及時足額落實本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和質量。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本區校舍安全工程,對本區校舍安全負總責;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轄學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政府投資進行維修改造的校舍,市、區發改部門參與建築物的設計及審核。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工程的實施和管理,組織對中國小校舍的排查鑑定,科學制訂並組織實施中國小布局規劃、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統籌落實除上級補助資金外工程實施所需資金,加強工程監管,組織人員對工程進度和質量進行現場驗收,定期向市領導小組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三)規範驗收考核。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鑑定工作進度周報制度,建立校舍安全工程進度月報制度。排查鑑定工作周報制度自2009年9月15日起實行,至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鑑定工作完成為止,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應於每周一上午11∶00前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鑑定工作進展情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於每周一下午5∶00前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間,各區、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校舍安全工程進展情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由市政府於每月10日前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政府和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程進展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全市校舍安全工程進展情況組織督查與評估,分別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對各區校舍安全工程進行年度驗收考核,2011年底進行項目總體驗收考核。
(四)嚴格責任追究。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標責任制,市政府與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校舍安全工程目標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責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其分管工作負管理責任。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後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本區政府、本部門投入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校舍改造應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各市屬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度,改造後的校舍如在未滿建築使用期限內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問題,產生的重新改造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