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1998-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深圳市中國小教師進修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國小教師進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國小教師素質,適應深圳市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中國小教師進修,主要是指對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中國小教師進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文化業務素質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參加進修是中國小教師的權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中國小校、幼稚園,應創造條 件予以保障;參加進修是中國小教師的義務,教師應自覺參加進修,履行教師應盡的職責。
第四條中國小教師進修應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因地制宜,以業餘、自學和短期進修為主,多種形式並舉,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五條對中國小教師進修實行五年為一個周期、按學年度進行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國小教師在一個周期內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和要求應適
當高於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中國小教師進修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教育法規;本學科專業知識擴展和更新;現代教育科學理論學習和教學科研與實踐;教育教學能力培養和技能訓練;現代科技知識的普及和提高等。
第七條中國小教師進修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新任教師培訓
新任教師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必須在試用期內參加以培養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為主的培訓。其中師範類畢業生進修時間應不少於60學時,非師範類畢業的進修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二)教師職務進修
凡具有教師職務的在職中國小教師,都應該根據不同職務要求參加相應的教師職務進修。
教師參加職務進修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得少於300學時,每學年不得少於60學時,其中12學時參加由本校組織的業務學習,48學時參加由培訓院校組織的集中學習。
教師完成職務進修是晉升上一級教師職務的必備條件。
(三)骨幹教師培訓
選派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好的中青年教師通過研修班、導師課、課題研究等形式,參加以培養骨幹教師為目的的培訓。
參加骨幹教師培訓者的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得少於350學時,每學年不得少於70學時,其中20學時參加由本校組織的業務學習,50學時參加由培訓院校開設的課程學習。
(四)教師學歷進修
已具有合格學歷的中青年教師,也可參加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進修。
具有教師職務的在職中國小教師,凡參加上述第(二)、(三)、(四)類中的任何一類培訓,均可免予參加同期其他類別的進修培訓。
第八條教師職務進修採用必修課、限選課、任選課相結合,專題研究、專題講座和實踐總結相結合,以確保教學質量。
教師進修培訓課程的內容和主講教師,應經過認真講評和審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注意聽取意見,進行評估檢查,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中國小教師的進修培訓由市、區教育局統籌規劃和管理。其他部門舉辦涉及教師的培訓,必須經教育部門統籌安排,以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市、區教育局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以下事項:(一)制定中國小教師進修的有關政策與規定;(二)教師培訓基地及培訓網路的建設與完善;(三)監督、指導教師進修工作;(四)籌集與落實教師進修經費;(五)組織實施教師進修計畫,定期召開師資工作會議,部署、檢查和總結中國小教師進修工作。
第十條深圳教育學院和各區教師進修學校(培訓中心)是深圳市中國小教師進修的主要基地,負責制定培訓計畫,落實課程和主講教師,組織教學和考核工作。市有關高等學校在市教育局統籌安排下可承擔部分中國小教師的進修培訓任務。深圳教育學院主要培訓中學教師,各區教師進修學校(培訓中心)主要培訓本區國小、幼稚園教師。各中國小校、幼稚園要協助市、區培訓院校落實教師進修計畫,推進教師繼續教育。
採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辦法加強教師進修的師資隊伍建設。市、區各培訓院校應通過與國內外高等院校(包括重點師範院校)聯合辦學,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一條中國小校、幼稚園應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參加本校組織的業務學習,積極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教師進修培訓活動。
第四章 條件保障
第十二條中國小教師進修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按市、區兩級財政撥款渠道,分別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籌措。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所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進修經費,由舉辦者予以保障。
(一)經費的籌措
1、根據深圳市中國小教師進修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教師人均進修經費標準按不低於中國小教師工資總額的2%,在教育事業費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專項列支。
2、在政府開徵的教育費附加中每年應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中國小教師進修,並且應逐年有所提高。該經費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二)經費的使用
1、在每年下達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必須保證不少於60%的經費用於中國小校教師參加市、區教師培訓院校培訓的開支。中學不少於60%的經費用於教師參加市培訓院校培訓的開支;國小(含幼稚園)不少於60%的經費用於教師參加區教師進修學校(培訓中心)培訓的開支。教師進修經費不得截留或挪用。
2、教師參加市或區的進修,按核定的標準向培訓院校交費。培訓費的報銷辦法另定。市、區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教師進修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辦學標準,加大對市、區教師培訓院校的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在市教育局統籌下,按照“資源共享、強調特色、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快市、區各教師培訓院校及師資隊伍的建設。
第十四條市、區培訓院校應在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抓緊跨區域光纖雙向可視多媒體教學系統的開發研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各種教育資源,提高培訓效率,加快教師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培訓的中國小教師所需學費、差旅費應按有關規定報銷,教師進修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為保證中國小教師享受參加進修的權利,市、區有關部門在核定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編制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進修編制。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對中國小教師進修實行成績考核,考核成績由培訓院校統一記入深圳市頒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作為教師學年度考核、評優、職務晉級、聘任的必備條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緩聘或解聘其教師職務:
(一)符合進修條 件而無故拒不參加或中斷進修的;
(二)進修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進修成績的。
第十九條凡在規定時間內未被安排進修的教師,可以向市、區教育局提出進修申請,教育局應督促教師所在學校予以安排落實。
第二十條教育督導部門應將教師參加進修、培訓的情況作為督導、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市、區教育局對開展教師進修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開展教師進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中的中國小教師,是指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深圳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