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1972年6月17日清晨,5名男子因闖入華盛頓水門大廈的民主黨總部辦公室安裝竊聽器、偷拍檔案而被捕。後來查明這5名男子均是共和黨的“暗探”。為不影響連任,當時的總統尼克森施加壓力,下令掩蓋事實。同年11月7日,尼克森競選連任成功。
但媒體並不放過尼克森,從1972年至1974年,調查記者特別是《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對事件窮追猛打。另外,以民主黨參議員薩姆·歐文為主席的參議院“水門事件”特別調查委員會也對此事抓住不放,深究細查,終於揭出了由尼克森總統犯下或以他的名義犯下的罪行。
1973年3月,一名被告為了免於被判長期監禁,供認說有人施壓迫使自己在審訊中作了偽證。迫於壓力,尼克森不得不宣布法務部介入調查。調查結果向全國公布後,輿論一片譁然。尼克森總統不得不在1974年8月宣布辭職,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被迫辭職的總統。
在整個事件中,《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得到了來自內線“深喉”的訊息,讓鮮為人知的內幕大白於天下,神秘的“深喉”也成為導致尼克森下台的關鍵人物。當時,如果伍德沃德需要與“深喉”聯繫,就在他家窗台的花盆上插一面旗子,“深喉”見到後,就與他秘密會面。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的調查,最終導致當時的美國總統尼克森辭職下台。“水門事件”也成為美國政治史上頭號醜聞。
不過,兩名記者一直拒絕透露“線人”的身份,《華盛頓郵報》總編輯西蒙斯只好以當時的一部知名色情影片《深喉》的片名作為告密者的化名。惟一接觸過“深喉”的人伍德沃德當年曾發誓,除非獲得“深喉”同意或者“深喉”離開人世,否則他絕不會說出這個秘密。從此,“深喉”成為秘密線人代名詞。
2005年5月31日,美國聯邦調查局前副局長馬克·費爾特承認自己就是“水門事件”中那個曾被稱為“深喉”的人,曾向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提供尼克森總統“水門事件”的關鍵線索。
2005年6月,3位率先揭開“水門事件”黑幕的當事人——該報記者伍德沃德、伯恩斯坦及時任總編布拉德利證實了“深喉”的身份,是因為現年91歲的費爾特此前已向家人和《名利場》雜誌透露了自己的身份。而按照當年的約定,3位知情者決不在費爾特生前披露他的身份。
中國深喉
在哈醫大二院天價醫藥費曝光事件中,主治醫生王雪原勇敢地站出來,協助媒體揭露了他所在的科室過度醫療、修改醫囑、管理混亂的事實。他的關鍵證詞,揭露了他所在科室過度醫療、修改醫囑、管理混亂的事實。而這位出於良心的壓力站出來說話的人也成為爭議的焦點,網上有人說這是“吃人家的飯,拆人家的台”,甚至說“他自己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由於舉報人與被舉報官員之間力量對比十分懸殊,以至於屢屢受到打擊追害,甚至反被構陷入獄。為此,郭光允入獄3年,周偉換來兩年勞教,孟克非被判刑四年。河北劉曉靈因舉報被關進監獄792天,浙江省鍾鐵培也因舉報遭受了3年零6個月的牢獄之災。他們雖然最終贏得了勝利和公眾的尊重,但委實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以至於有的人再也不願做舉報者了。
問題
“我國還沒有一套系統的關於舉報人和證人保護的法律或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如是說。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作為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僅有的對證人保護的相關規定,卻由於責任不明,誰都應該保護,實際上可能誰也沒有保護,成了一句空洞的口號。特別是當證人申請保護時,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採取切實有效的手段;沒有相關的機構去保護;至於證人的經濟補償、豁免權、特免權等許多證人的權利問題,目前都沒有可操作的法律規定。
中國的舉報人保護制度還很不完善也很不規範,僅有的一些條款散見於《刑事訴訟法》、《刑法》以及有關黨紀之中,缺乏系統性、專業性,可執行性不強。一旦舉報人處於危險境地,就會面臨誰都應該管但誰都可能不會管的尷尬局面,最後舉報者要么被被舉報人順利“收編”,要么山窮水盡,面臨生存安全,甚至家破人亡。這樣的教訓在現實中不勝枚舉。2008年3月13日凌晨,阜陽市潁泉區豪華辦公樓“白宮”舉報人李國福在安徽省第一監獄醫院死亡。
國外經驗
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非常成熟,加拿大有《證人保護項目法》,澳大利亞有全國性的國家證人保護計畫,德國有證人保護法,美國有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除了這些單獨的立法以外,很多國家的訴訟法,有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聯合國有一個“模範證人保護法案”,就是一種示範性的國際證人保護公約。除了這些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以外,很多國家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計畫,美國、澳大利亞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
對策
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構建證人保護制度,已成為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除了對舉報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況,舉報機關不得泄密、失密,對泄密者從嚴查處、嚴厲懲處打擊報復行為,直到追究刑事責任,還建議建立舉報人的特殊保障制度,舉報人因舉報重大案件線索而遭受打擊報復,存在危險的,有權獲得特殊援助。國家應借鑑國外經驗,通過專門立法的形式確立證人的法律地位,保護證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包括“隱姓埋名的生活”的權利。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實施的《證人保護工作規定》即實施了偵查中的保護、起訴中保護和起訴後保護。對於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和名譽及其近親屬一併列入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