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淮濱縣委淮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淮發(2010]9號),設立淮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承擔縣重點監控企業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將環境標誌認證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督導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淮濱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全縣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淮濱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級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處理涉及跨轄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按照省、市環境保部門提出的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全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省、市規劃中涉及到我縣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
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配合環垸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縣有關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淮濱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掛電子政務辦公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單位採購、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電子政務方面的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掛宣傳教育股牌子)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查研究,指導、協調全縣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賠償工作;組織實時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三)人事股(掛統計股牌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保險福利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本行業隊伍的統計分析、人才預測和編制環保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掛規劃股牌子)。
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環
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縣城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制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五)核輻射管理股(掛環境影響評價股牌子)。
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核與輻射環境保護政策;承擔全縣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尋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
(六)建設監督股(掛污染防治股牌子)
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實施全縣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轉移、交換、處置;組織擬訂全縣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