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

《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批准並公布,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4號

關於批准《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4日

條例全文

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傳承弘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周恩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開國元勛,是對二十世紀中外歷史產生重大影響的一代偉人。淮安是周恩來的故鄉,擁有多處周恩來紀念地和紀念設施。為了加強周恩來紀念地和紀念設施的保護,傳承弘揚周恩來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周恩來紀念地(簡稱紀念地)和紀念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紀念地是指周恩來故居、周恩來童年讀書舊址、周恩來紀念館。

本條例所稱紀念設施是指紀念地外周恩來紀念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紀念園、紀念廣場等。

第三條紀念地和紀念設施的保護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屬地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紀念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紀念地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紀念地保護的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周恩來紀念地管理局(簡稱紀念地管理局)負責紀念地保護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紀念設施的建設與保護。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工商行政管理、旅遊等部門,以及紀念地、紀念設施所在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紀念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紀念地保護範圍內的運行與維護管理經費屬於地方承擔的,應當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紀念地保護範圍外與紀念地保護有關的提升改造資金,由所在的區人民政府承擔,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專項支持。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紀念地保護基金,專門用於紀念地保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紀念地以及紀念設施保護規定的義務,對破壞、損害紀念地以及紀念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紀念地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紀念地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風貌協調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八條周恩來故居保護範圍依法確定為:東至文渠河西岸,西至楚州博物館東牆,南至鎮淮樓西路,北至勺湖幼稚園南牆。

建設控制地帶依法確定為:東至龍窩巷,西至西長街,南至鎮淮樓西路,北至小人堂巷。

風貌協調區確定為:東至韓信南路,西至西長街,南至文渠河,北至西門大街。

第九條周恩來童年讀書舊址保護範圍依法確定為:西至院落圍牆,北、東至圍牆外六米,南至漕運路。

建設控制地帶依法確定為:西距保護範圍線六十米,北距保護範圍線六十米,東至勤政路,南至裏運河。

風貌協調區確定為:東至利苑路,西至清河路,南至裏運河,北至公園路。

第十條周恩來紀念館保護範圍確定為:紀念館本體圍牆內(含水域)。

建設控制地帶確定為:東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門大街,南至永懷西路,北至長安路。

風貌協調區確定為:東至楚州大道,西、南至文渠河,北至蓮花東路。

第十一條 在紀念地保護範圍內進行保護性維修、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築以及其他確需的新建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紀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關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在紀念地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建設項目的功能、高度、體量、風格、色彩應當與紀念地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紀念地整體風貌。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紀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關單位意見。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的,按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在紀念地風貌協調區內進行建設,建設項目的整體風貌應當與紀念地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紀念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紀念地設立保護標誌,並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遮擋、塗污、損毀、擅自移動紀念地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紀念地管理局應當對紀念地保護範圍內的本體建築、藏品、古樹名木等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制定保護措施。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紀念地管理局應當規範設定參觀線路和標識系統,合理核定紀念地遊客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

紀念地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遊客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紀念地在遊客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報告。紀念地和所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十九條紀念地管理局應當建立講解員服務制度,組織編寫規範的講解詞,配備專職講解員和義務講解員隊伍並加強業務培訓。

旅遊行業組織可以派遣持證導遊提供講解服務。導遊在紀念地提供講解服務時,應當遵守紀念地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利用紀念地拍攝影視作品的,應當經紀念地管理局同意,並在工作人員引導監督下進行。涉及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紀念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四)向紀念地水域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污水;

(五)吸菸、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

(六)踐踏草坪、採摘花果;

(七)攀爬、游泳、垂釣、攜帶寵物參觀;

(八)刻畫、塗寫,擅自散發、張貼廣告及其他印刷品;

(九)占道經營、擅自擺攤設點;

(十)其他有損紀念地管理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紀念地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內,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廣告設施、店招標牌、環境衛生等市容市貌以及可能影響紀念地形象和安全的經營業態的管理,積極推動文明社區創建。

第二十三條紀念地管理局應當組織對紀念設施進行普查、登記、建檔,並將其列入保護名錄。

第二十四條紀念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周圍環境應當與紀念設施相協調。

紀念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保護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加強對紀念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禁止對紀念設施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畫、塗污;

(二)張貼、懸掛、設定廣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動、遷移;

(四)其他破壞、損害行為。

第二十六條佩戴、張貼、懸掛周恩來肖像或者開展紀念周恩來的活動應當莊重,利用周恩來形象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應當合法、得體。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紀念地及周邊的道路交通、停車場所、地下管線、垃圾處理、水電氣、信息網路、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周邊雨污分流、截污納管等設施,保持水域清潔,防止污染。

交通標誌、城市地圖、公共運輸站台及其相應的報站系統應當包含紀念地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紀念地周邊交通的安全、暢通。

進入紀念地的車輛應當服從管理,停放在指定區域。

周恩來故居外圍的駙馬巷、局巷,除消防、救護、搶險等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外,禁止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和線路通行,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第二十九條在紀念地保護範圍內,紀念地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明確消防車通道和疏散通道並設定標識,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在紀念地建設控制地帶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制訂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紀念地所在的區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的執法人員,派駐紀念地開展執法活動。紀念地管理局應當協調派駐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紀念地相關的管理和執法活動,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紀念地資源廣泛開展傳承弘揚周恩來精神的活動,鼓勵利用紀念地資源積極發展相關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紅色旅遊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二條紀念地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周恩來精神宣講活動,舉辦專題展覽,擴大對外交流和影響;徵集、挖掘、整理和研究文史資料,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方式取得有關藏品,不斷豐富紀念資源。

紀念地管理局應當為傳承弘揚周恩來精神的工作和活動提供支持、幫助。

第三十三條 鼓勵恩來幹部學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展周恩來精神研究和學習培訓工作,支持各級各類教育機構開設周恩來研究校本課程,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當發揮紀念地黨性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紀念地保護的公益宣傳,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紀念地保護,傳承弘揚周恩來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紀念地保護標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紀念地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屬於單位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個人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刻畫、塗寫或者擅自散發、張貼廣告及其他印刷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占道經營、擅自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違法經營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刻畫、塗污紀念設施,或者在紀念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紀念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7年12月19日制定,報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依據

周恩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開國元勛,是對二十世紀中外歷史產生重大影響的一代偉人。淮安是周恩來的故鄉,擁有多處周恩來紀念地和紀念設施,這些紀念地和紀念設施是淮安的寶貴財富和精神家園。保護好周恩來紀念地,傳承弘揚好周恩來精神,是淮安560萬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歷史責任。周恩來紀念地是全國首批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和全國著名的紅色旅遊經典景區,自1979年對社會開放以來,已圓滿接待中外瞻仰觀眾3000多萬人次,成功接待了習近平同志等70多位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傳承弘揚周恩來精神和革命傳統文化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15年10月,以周恩來紀念地為創建主體的周恩來故里旅遊景區成為蘇北首批國家5A級旅遊景區。但是,隨著城市發展進程的迅速加快,周恩來紀念地周邊在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秩序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系統性問題,而紀念地本身也面臨著如何提升管理水平的課題,這些都需要用法治化的手段加以設計、實踐和保障。2018年3月5日是周恩來總理誕辰120周年紀念日,在此之前制定《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條例》更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象徵意義。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借鑑了《湖南省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延安革命遺址保護條例》《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貴陽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制定過程

(一)認真調研起草。2016年7月,淮安市周恩來紀念地管理局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圍繞開展立法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開展廣泛調研,並赴湖南、四川等地,實地考察了毛澤東、劉少奇、鄧小平等六家革命紀念地管理保護工作,學習借鑑偉人紀念地保護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並就紀念地的保護髮展工作,向總理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和中央文獻研究方面的領導專家做了匯報請教,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列入了立法計畫。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制定了工作方案,積極推進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積極了解草案起草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導作用的發揮。

(二)依法進行審議。《條例》提交2017年8月31日召開的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了一審,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建議。12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在綜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草案修改稿。12月19日召開的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審,會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認真進行統一審議,確保《條例》內容與上位法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並形成了草案表決稿。12月19日下午,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

(三)踐行民主立法。《條例》草案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前,起草單位進行了較為充分的意見徵求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後,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立法諮詢顧問的意見,並在淮安市人大網站、政府網站及淮安日報上公布了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11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的帶領下,組織了條例起草組及部分立法諮詢顧問赴淮安市清江浦區和淮安區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了兩區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的意見和建議。11月初至12月初,法工委先後6次召開由相關單位和部門以及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部分立法諮詢顧問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廣泛深入地徵求對草案的修改意見,保證了意見具有方方面面的代表性,並進行10多天的集中修改。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著力固化我市周恩來紀念地保護工作的經驗做法,對相關問題設定了明確的制度和舉措,共六章四十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明確保護範圍區域。條例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周恩來紀念地和紀念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周恩來紀念地是指周恩來故居、周恩來童年讀書舊址、周恩來紀念館,紀念設施是指周恩來紀念地外周恩來紀念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紀念園、紀念廣場等。不僅保護了周恩來故居、童年讀書舊址、周恩來紀念館等紀念地,對行政區域內周恩來紀念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紀念園、紀念廣場等紀念設施也納入了條例保護範圍。條例還將周恩來故居、周恩來童年讀書舊址、周恩來紀念館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並一一明確了相應的具體範圍和界限。

(二)完善保護體制機制。要求建立紀念地保護協調機制,明確了周恩來紀念地管理局負責紀念地保護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紀念設施的建設與保護,對負有重大責任的重要部門進一步作了明確,從而促進形成通力合作的保護工作機制。針對紀念地周邊管理處於多頭執法、管理不到位的現象,規定紀念地所在地的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明確專門的執法人員,派駐紀念地開展執法活動。要求紀念地管理局協調派駐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紀念地相關的管理和執法活動,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周密制定保護措施。提出了在紀念地保護範圍內進行保護性維修、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築以及其他確需的新建項目的要求。規定在紀念地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建設項目的功能、高度、體量、風格、色彩應當與紀念地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紀念地整體風貌;在紀念地風貌協調區內進行建設,建設項目的整體風貌應當與紀念地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對市人民政府、周恩來紀念地管理局、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並列出了具體明確的禁止性行為。

(四)高度注重傳承弘揚。我們認為開展周恩來紀念地保護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傳承和弘揚周恩來精神,所以設定專門內容予以強化。規定要合理利用紀念地資源廣泛開展傳承弘揚周恩來精神的活動,鼓勵利用紀念地資源積極發展相關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紅色旅遊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定期組織周恩來精神宣講活動,舉辦專題展覽,擴大對外交流和影響;徵集、挖掘、整理和研究文史資料,不斷豐富紀念資源;鼓勵開展周恩來精神研究和學習培訓工作,支持各級各類教育機構開設周恩來研究校本課程,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等。

(五)科學設定法律責任。根據相關上位法的規定,結合紀念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環境保護、周邊經營業態管控、交通秩序維護、消防車通道和疏散通道保障、遊客和導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等突出問題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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