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淮南市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在1994.11.07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人的撫恤和優待工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安徽省實施辦法》,結合淮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失蹤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均依照國家、省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六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應當依照國家、省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其家屬戶口在本市的,根據死亡性質和工資收入,憑《革命烈士通知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條件的,經市、縣民政部門批准,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發放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家屬中的孤老或孤兒,定期撫恤金可以適當增發。

第十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憑部隊發給的《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和檔案中的有關評殘材料,到縣、區民政部門登記換證,當年撫恤金應當在部隊領取,縣、區民政部門從第二年元月份起,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

第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的護理費,按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百分比發給,具體比例為:因戰、因公特等傷殘軍人為50%;因戰、因公一等傷殘軍人為40%;因病一等傷殘軍人為30%。

第十二條 《革命軍人傷殘傷恤證》遺失的,應當由本人自費在《淮南日報》上刊登作廢聲明,並向所在縣、區民政部門提交補發證件的申請,由縣、區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半年內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三條 享受撫恤的人員死亡後,三個月之內,其家屬憑火化證到所在的縣、區民政部門辦理《定期撫恤領取證》、《傷殘撫恤金證》或《傷殘保健金證》註銷手續;在鄉人員由縣、區民政部門增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或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逾期不再增發。

第十四條 革命傷殘軍人在市內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區發給當年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縣、區從第二年元月份起發給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

第三章 優待

第十五條 縣、區實行優待金社會統籌,具體統籌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農村入伍的義務兵,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部分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優待金的標準和優待面按照市人民政府當年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住房優待

(一)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家屬,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時給予優先照顧,房租減半收取;

(二)現役軍人服役期間,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本人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三)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需要建房的,宅基地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 入學優待

(一)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報考本市錄取許可權範圍內的技工學校、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和成人學校時,招生部門根據市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按統一錄取分數線下降20分錄取。

(二)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入幼入托時,幼稚園和託兒所優先接收,保育費減半收取。

第十九條 醫療優待

(一)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報銷,無工作單位的,由衛生部門報銷。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縣、區衛生部門給予酌情補助。

(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用,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縣、區民政部門報銷;因病醫療費用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40%的補助。

第二十條 交通優待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軍用車輛通過公路、橋樑,一律免費放行,停車場免收停車費。

(二)在淮南服役的現役軍人憑軍人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二十一條 在淮南服役的現役軍人憑軍人證件,免收公園或風景名勝遊覽地門票。

第二十二條 經工作單位推薦入伍的城鎮在職職工,服役期間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給其基本工資,並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工資調整與其他職工同等。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是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享受規定的探親假待遇,探親假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在職在崗對待。

第二十四條 企業單位在組織生產過程中,應當給予軍屬、烈屬、革命傷殘軍人一定的照顧。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安置政策,在城市安置的退伍軍人,經批准來淮南安置工作的駐淮部隊隨軍家屬、轉業幹部家屬、軍人離退休幹部家屬,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分配工作,各單位、各部門應當積極接納並具體落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六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安排一人在城鎮就業。當年退伍的農村義務兵,鄉(鎮)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到鄉(鎮)、村辦企業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鎮入伍的現役軍人,被大軍區以上機關授予榮譽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500元,榮立一等功的獎勵1000元,榮立二等功的獎勵500元,榮立三等功的獎勵100元。獎勵金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發給,民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發給。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入伍的現役軍人,獲得大軍區以上機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由市、縣民政部門以本年度優待金為基數,按比例增發其一次性獎勵優待金,具體比例為:獲榮譽稱號的為80%,獲一等功的為70%,獲二等功的為50%,獲三等功的為10%。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之後,縣、區民政部門恢復撫恤和優待。

第三十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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