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舜耕山風景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其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舜耕山風景區的範圍,東以大通區九龍崗鎮的小東山為界,西以謝家集區望峰崗鎮的小火山為界,南北以沿山路為界。
舜耕山風景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確定。
第三條 舜耕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舜耕山風景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舜耕山風景區管理工作。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區人民政府、權屬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舜耕山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護和管理風景區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二)監督風景區專項規劃的實施和景區內建設活動;
(三)建立健全風景區管理的各項制度,維護風景區的正常秩序,落實安全措施,保持風景區設備設施完好,制止和處罰破壞風景區景觀和設備設施的違法行為;
(四)設定風景區範圍的界樁和標誌;
(五)組織風景區資源狀況和生態環境的研究、發掘和保護;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保護舜耕山風景區資源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舜耕山風景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風景區規劃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中的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列入城市分年度建設計畫,逐步實施。
鼓勵社會各界按照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投資、捐資興建景點和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舜耕山風景區範圍內,嚴格限制建設景觀、休閒服務配套設施及公共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建(構)築物。確需建設其他建(構)築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舜耕山風景區內建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新建、擴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和設施。
舜耕山風景區內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已經建成的不符合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的建(構)築物,由其權屬單位或個人逐步遷移、改造或拆除。
第十四條 經批准在舜耕山風景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地貌環境。
建設活動需要臨時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要求恢復損壞的景物、植被、水體、地貌環境。
第十五條 舜耕山風景區內森林權屬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植樹綠化、病蟲害防治和環境保護等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的生長、棲息環境。
舜耕山風景區內的林木確需採伐的,應當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風景區管理機構監督。
第十六條 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制定應急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制。
風景區內林木權屬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防火安全責任,配備專(兼)職護林員,責任到人,切實做好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舜耕山風景區資源,不得侵占、出讓或變相出讓舜耕山風景區內的土地、森林、水域和其他資源。確需改變舜耕山風景區內土地使用性質的,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依法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禁止在舜耕山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二)開山採石、挖砂取土、開採礦產等;
(三)建造墳墓;
(四)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放牧牲畜;
(五)野炊,在禁火區內吸菸、鳴放鞭炮、燒紙點燭等;
(六)亂倒垃圾;
(七)破壞景觀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用設施;
(八)其他破壞舜耕山風景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舜耕山風景區內的主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建檔,制定相應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區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建立責任制度,完善環衛設施,做好風景區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舜耕山風景區內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設施,制定安全應急工作預案,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在舜耕山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核定的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施工現場周圍景物、植被、水體、地貌環境破壞的,由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竣工後未按照要求恢復損壞的景物、植被、水體、地貌環境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仍未恢復或者恢復未達到要求的,由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組織恢復,恢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處恢復費用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占用風景區土地進行違法建設或違反風景區規劃擅自對原有建(構)築物進行改(擴)建的,責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水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二)擅自移動、故意損毀界樁或其他界線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可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砍伐林木、開荒種植和挖沙、採石、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損毀景物和公共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可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建造墳墓的,責令限期遷出,恢復環境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六)放牧牲畜;攀折、刻劃樹木,採摘花卉;亂倒垃圾;野炊,在禁火區內吸菸、鳴放鞭炮、燒紙點燭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50元以下罰款;
(七)不按照批准地點設定經營攤點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二十五條 舜耕山風景區內權屬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舜耕山風景區資源破壞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舜耕山風景區管理工作中,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風景區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