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壽州古城的保護,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壽州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淮南市壽州古城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壽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壽州古城的保護範圍為《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護城河以內(含護城河)的歷史城區。重點保護古城牆、護城河、古城牆四角水體、孔廟、清真寺、報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蹟以及留犢祠巷—狀元巷、北過驛巷等歷史文化街區。

第三條壽州古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有效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壽州古城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壽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壽縣人民政府設立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研究古城保護工作的重要事項。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壽春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本級財政、壽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相應專項資金用於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壽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壽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壽州古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壽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每年的12月8日為壽州古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九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和完善《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保持傳統的格局、空間尺度和歷史風貌。

第十條壽州古城實行分區保護。壽縣人民政府根據《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公布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具體區域。

第十一條壽州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實施《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現有與核心保護範圍風貌、格局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應當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壽州古城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文物、住建、旅遊等部門進行實地踏勘。整治修繕方案經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為了增強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長存續年限,可以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但是應當保持其原有風貌;修繕時不得損毀、擅自拆除歷史建築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磚、木、石雕等建築構件。

第十四條壽州古城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建築應當與核心保護範圍的建築風貌相協調。環境風貌協調區建築的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格不得影響古城傳統風貌。與核心保護範圍建築風貌不相協調以及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壽州古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實行名錄保護制度,由壽縣人民政府設立標誌,掛牌保護。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業等部門應當定期普查歷史文化資源,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及時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都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編制、調整壽州古城保護名錄,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經壽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六條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各類市政管線應當採取地下敷設方式;現有的地上市政管線應當逐步改造。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當避免破壞視線通廊。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進行設定。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住建和文物等部門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安裝遮陽棚、太陽能、空調外機等戶外設施和店面招牌、門面裝修,應當與壽州古城風貌相協調。具體標準和規範由壽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護城河、古城牆四角水體、濕地等,應當保持歷史格局和水體潔淨。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通過管網引入污水處理廠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護城河以及湖塘、濕地等排放污水或者實施其他污染、危害水體的行為。

第十八條壽州古城內常住人口控制在四萬五千人以內。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壽州古城人口疏散規劃、人口遷出年度計畫,並予以公示,採取有效措施有序引導壽州古城保護單位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逐步遷出。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自願申請置換的,應當予以鼓勵並優先安排。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條科學規劃建設壽州古城內外道路交通設施,逐步改善壽州古城內和古城周邊道路交通狀況。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旅遊等部門最佳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設定旅遊專用通道,對進入壽州古城範圍內的機動車輛實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具體規定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散養家禽、家畜;

(二)散放犬類;

(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四)露天燒烤、焚燒垃圾;

(五)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挖、攀爬壽州古城牆,禁止實施打樁、掛線、取土、種植、焚燒、塗寫、刻劃、張貼懸掛等破壞、損毀古城牆牆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業態,發布鼓勵和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產業。

第二十三條鼓勵、引導在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復活民俗文化、活態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育發展文化創意及文化旅遊等相關產業。

第二十四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修繕。對具備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體性保護利用,使其成為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展示地和體現地方歷史文化特色的旅遊觀光場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關於機動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從事露天燒烤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垃圾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造成古城牆牆體破壞、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九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不立案、不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12月8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南市壽州古城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壽州古城,是指《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城區範圍,即護城河以內(含護城河)的城區範圍,以十字大街為骨架,以護城河、城牆共同構成歷史景觀環,以留犢祠巷--狀元巷和北過驛巷兩片歷史文化街區和城牆四角水體為保護重點,涵蓋孔廟、清真寺、報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蹟。
第三條 在壽州古城範圍內居住和從事保護、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壽州古城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用結合、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淮南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壽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設立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
縣住建、城管、國土、環保、交通、林業、水利、旅遊、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民族宗教、文化(文物)等部門和壽春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分級設立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縣財政每年設立5000萬元專項資金,市級財政等額配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對在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每年的12月8日為古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八條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壽州古城常住人口數量,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人居環境。
第九條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實行分區保護,分為核心保護區和環境風貌協調區,其中核心保護區為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劃定的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環境風貌協調區為除核心保護區外的其他區域。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
第十條 壽州古城核心保護區內,除經批准的建築修繕、復建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之外,不得進行其他違反保護規劃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現有與核心保護區風貌、格局不協調的現代建築(民居)應當採取置換等方式逐步遷移拆除,恢復歷史格局。
第十一條 壽州古城核心保護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以及古建築、古城牆、掛牌保護的古民居院落、名勝古蹟的修繕,應當由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會同住建(規劃)、文物等相關部門實地踏勘,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後按有關法律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壽州古城環境風貌協調區內一切建築應與核心保護區的建築風貌相協調。
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建築整體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格,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對與古城核心保護區建築風貌不協調以及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築,應當依法予以改造、降層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修建活動應當按照保護規划進行,保持傳統的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
對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保持原有風貌,內部設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強其電氣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長存續年限;其他建築、民居確須修繕的,應當向縣住建、城管等部門提出申請,修繕方案經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實施;宗教活動場所的修繕、恢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並由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住建、林業等部門和壽春鎮人民政府建立檔案。
第十五條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電力、通訊、網路等市政管線應當採取地下敷設方式,通訊、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當避免破壞視線通廊。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壽州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會同住建(規劃)部門制訂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條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水體,應當保持歷史景觀、視線通廊和水體潔淨。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古城人口疏散規劃,古城牆內常住人口控制在5萬以內,鼓勵壽州古城內的單位和居民有序遷出古城,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其產權所有權人自願申請置換的,壽縣人民政府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予以置換。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條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古城內外道路交通設施進行科學規劃建設,逐步改善古城內和古城周邊道路交通狀況。壽縣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縣住建、旅遊部門最佳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設定旅遊專用通道,並對進入壽州古城範圍的機動車輛實行交通限制。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嚴禁各類機動三輪車(含電動三、四輪車)上路非法營運,貨運三、四輪車7:00—19:00嚴禁入城。
第十九條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飼養家禽、家畜以及散養犬類。
(二)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等。
第二十條 壽州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損毀、拆除歷史建築中的磚、木、石雕等建築構件,擅自進行新建擴建、裝飾改建。
(二)擅自在古城牆牆體上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拆挖城牆磚、打樁、掛線、取土、種植、焚燒、張貼懸掛。
第二十一條 壽州古城環境風貌協調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臨主街、主巷建築擅自裝飾改建,設定懸掛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店面招牌、廣告牌、遮陽棚、空調外機等。
(二)露天燒烤、焚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
第二十二條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業態,發布鼓勵和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產業。
第二十三條 鼓勵、引導單位及個人在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發展文化旅遊等相關產業,依法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辦民俗博物館、傳統文化展館、手工作坊、古玩店,開設小吃、書畫一條街等;
(二)生產銷售傳統手工藝品、民俗工藝品和旅遊紀念品;
(三)組織正陽關抬閣肘閣、壽州鑼鼓等非遺項目展示展演和舉辦文化旅遊節事活動,鼓勵引導傳統民間藝術表演、傳統習俗、節慶廟會等民俗活動;
(四)經營大救駕、豆製品等傳統糕點、特色小吃;
(五)開展紫金硯等民間工藝品和古玩收藏、展示、交易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依法進行影視攝製或者舉辦大型民眾文化旅遊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修繕。對具備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體性保護利用,使其成為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展示地和體現地方歷史文化特色的旅遊觀光場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它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畜牧、公安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文物部門依法追繳建築構件並責令恢復原狀;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違反第二項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由縣城管部門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焚燒垃圾等生產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行為的,由縣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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