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擊風險評估工作。 (二)負責對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四)建設單位將雷擊風險評估結果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淮北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11〕51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淮北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北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擊風險評估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雷擊風險評估(又稱雷擊災害風險評估)是指根據對雷擊及其災害特徵的分析,對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程度與危害範圍等方面的綜合風險計算,為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和功能分區布局、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確定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擊風險評估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擊災害防禦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三)負責對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擊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
(四)負責對違反雷擊風險評估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建立雷擊風險評估管理工作機制。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建議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建設單位進行雷擊風險評估核准。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應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建設項目雷擊風險評估作為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內容,監督建設項目防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第七條凡屬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前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擊風險評估核准申請。
第八條雷擊風險評估辦理程式如下:
(一)建設單位到市行政服務中心氣象視窗填寫“建設工程項目雷擊風險評估表”;
(二)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建設工程項目類型、類別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該項目是否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意見;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與雷擊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承擔機構簽訂有關契約;
(四)建設單位將雷擊風險評估結果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按照《淮北市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辦法(試行)》(淮政辦〔2011〕50號)執行。
第九條 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雷擊風險評估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十條 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
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技術依據。
第十一條 對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供有資質的雷擊風險評估機構出具的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雷擊風險評估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價格主管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中關於雷擊風險評估相關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