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區水務局

(十)負責全區漁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

主要職責

區水務局是主管全區水利與漁業行政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水務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提出水務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計畫;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計畫;負責區級水利資金和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區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源配置及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監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負責境內河道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監督管理,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實施水政、漁政監察和執法工作;負責涉水、涉漁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單位之間的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務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水政、漁政監察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四)擬訂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負責全區供水工程規劃、建設及供水企業的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供排水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供排水產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區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河、庫、灘涂等水域及其堤壩、岸線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負責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農村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七)負責區農業水利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八)負責防治水旱災害工作;承擔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
(九)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
(十)負責全區漁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並指導全區水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區水務科學技術推廣、教育、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全區水務隊伍建設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淄川區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保衛、信訪、信息、宣傳、調研、督查、會務、接待、應急管理、後勤服務及業務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區水務職工隊伍建設。
(二)財務科
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提出水務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計畫;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計畫;負責區級水利資金和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國家和省、市、區撥入各類經費的使用;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三)水政監察科
負責研究提出全區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依法行政規劃,負責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全區水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調處單位之間的水事糾紛;承辦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區水政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全區水務系統的綜合執法與涉水事件的查處;負責推進全區水務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水務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水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與監督管理工作。
(四)農村水利科
起草全區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農村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區水務科學技術推廣、教育、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五)水產科
實施漁政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漁業違法案件;負責對漁業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害防治工作。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區農業水利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農業生產、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水利水電施工等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人員編制

區水務局機關編制10名,其中行政編制9名,工勤編制1名。區水務局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分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分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先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核、批准,並發放《取水許可證》,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在河道內開採砂石、砂金先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管理條例》,逐級審核、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徵收河道采砂管理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並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排污口管理的職責分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事先取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污新建、擴建和改建排污口應事先取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五)城市供水排水行業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從事城市供水排水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先取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獲得《城市供水排水特許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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