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2、擬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 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全區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區政府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規範,指導、監督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的工作。
3、負責全區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制定全區人才流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區人才市場的規劃、發展和人才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研究推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擬定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的就業政策、規定,編制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促進全區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引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4、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和職業技能人員隊伍建設。研究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推進職稱改革工作,制定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政策和辦法;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區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評審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和辦法;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全區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審批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及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5、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及審核備案工作;負責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和信訪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區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仲裁的規範、規則並組織實施;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城鎮退伍軍人、軍轉幹部家屬及技工畢業生的安置就業工作;負責全區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轉業軍官上崗前的培訓工作;負責政策性就業安置和勞動力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區級和推薦省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6、擬定全區企業單位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及標準;擬定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督導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參與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區屬企業工資總額和區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審核區屬企業三項制度備案(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監督檢查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負責組織實施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簡退職老職工待遇落實;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和各類人員退休政策,承辦全區各類企業、自由職業者以及個體工商戶正常退休的核准,負責特殊工種退休及因病退休(職)人員的材料申報和審核工作。
7、負責全區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配合貫徹上級部門落實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擬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定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
8、負責全區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9、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巨觀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畫,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進行審核審批。負責推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督促檢查各項工資福利改革的執行及落實情況;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10、擬定全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區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1、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及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離退休費、退職費和各類補貼的審核、審批工作。
12、協調全區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及其他部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13、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和信息資料,研究提出發展預測報告。
14、組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15、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赴國(境)外的培訓工作。負責來區工作外國專家(含海外華人專家以及港澳台地區的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出國(境)培訓項目、人員的審核和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對外人才交流工作。
16、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要求,指導、協調、管理有關中央、省和部隊駐我區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17、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淄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局屬各單位的工作;具體負責機關文秘、文電處理、檔案管理、保密、信訪、宣傳、信息、調研、督查督辦、應急管理、安全保衛、接待、會務、對外聯絡和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受理、協調、督辦本局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及人大建議、政協提案。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工會、團委、婦聯、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並指導局屬單位開展相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負責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四)區政績考核辦公室
配合區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全區目標管理考核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工作考核。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掛公務員管理科、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招聘錄用工作;按規定承辦區政府工作部門領導幹部的行政任免手續;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省退役運動員和省屆次運動會上獲得金牌的淄川籍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招考計畫上報工作;負責全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申報及相關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的安置就業工作;指導轉業軍官培訓工作。
(六)區外國專家局(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牌子)
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落實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區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批、備案和來我區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屬地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審查和轉報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和工作人員崗位聘任工作;負責全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報名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掛老幹部管理科牌子)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審批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資福利政策的執行及落實情況;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審批和待遇落實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對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區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勞動關係科
落實勞動關係政策;負責全區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職業(工種)市場指導價位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全區企業勞動契約鑑證備案管理,督促企業實施集體契約簽訂及集體工資協商制度;組織企業實施國家規定的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以及不定時工作制度;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提報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畫。
(十)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區各項保險政策、辦法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各經辦機構實施;擬訂城鎮失業及各項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單位的審定、監督、管理及考核;承辦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職)材料的申報審核及工齡認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一)監察監督科
負責監督檢查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配合有關科室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督檢查網路建設規劃;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和工傷案件的調查、取證、認定工作;負責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協助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違規案件;承辦行政應訴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編制總額21名,其中:行政編制20名,工勤編制1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