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載體

涉密載體

涉密載體是指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等方式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以及半導體介質等各類物質。分發時應認真填寫《涉密載體分發表》,承辦人員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載體。分發涉密載體的各種登記清單,要保存3年至5年,已備查詢。

基本信息

製作簡介

製作涉密載體包括起草秘密檔案、資料和印刷、製作國家秘密載體。

主要內容

涉密載體涉密載體
(1)起草秘密檔案、資料的過程稿、送審稿、討論稿、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都要嚴格按照秘密檔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能隨意丟棄。
(2)秘密檔案、資料一旦定稿,應當嚴格履行定密程式,由承辦人對照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再由定密審核人對承辦人擬定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進行審查;然後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整個過程可以結合辦文流程處理。
(3)製作秘密檔案、資料應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排順序號。需要委託印刷廠印製的,應送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印製。禁止將秘密檔案、資料委託非定點單位印製。
(4)印製過程中的廢頁、廢料、殘頁、殘料、校對稿、膠片、膠版等,需要保存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應當按規定銷毀,不能隨意處置,不得作為廢品出售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個人。
(5)使用磁、光、半導體等介質拷貝、刻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定點單位進行,並在適當位置標明密級,不能託交其他社會單位或無關人員刻錄、製作。
(6)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製作,承辦人員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載體。

分發範圍

主要根據該國家秘密事項的知悉範圍決定:
(1)嚴格按照限定的知悉範圍分發,不能擅自擴大範圍。
(2)分發時應認真填寫《涉密載體分發表》。分發表的內容應包括收文(件)單位、發文(件)時間、檔案資料標題或簡要內容、文號(編號)、密級、保密期限、發放範圍、緩急情況、份(件)數、總份(數)等欄目。
(3)傳遞涉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封裝時,要仔細核對信封或封袋(套)上收文(件)單位名稱與檔案通知單所填寫的名稱是否相符,核對確認無誤後,才能密封。信封或袋牌上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文(件)單位名稱。使用信封封裝絕密級涉密載體時,應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信封封口及中縫應當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是用袋子封裝時,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套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4)認真填寫供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部門交接、投遞簽收的交接清單。
(5)涉密載體分發完畢後,要對所剩餘涉密載體進行清點,發出數量和剩餘數量相加要與總量相一致。
分發涉密載體的各種登記清單,要保存3年至5年,已備查詢。

管理制度

涉密載體涉密載體
第一條為加強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上級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涉密載體,是指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即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各類物品。
紙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傳統的紙質涉密檔案、資料、書刊、圖紙,以及與紙張同形的載體,如影響膠片、微縮膠片等。
光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雷射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信息的存儲介質,包括CD、VCD、DVD等各類光碟
電磁介質涉密載體包括電子介質和磁介質兩種類型。電子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電子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信息的存儲介質,包括各類優盤、移動硬碟、存儲卡等;磁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磁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信息的存儲介質,包括硬磁碟、軟磁碟、磁帶等。
第三條光介質、電磁介質等涉密存儲介質應根據各科室工作需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統一進行分配、編號、登記、核對、清退,並按同密級檔案進行管理,必須與非涉密存儲介質分開存放。
第四條涉密載體的製作
1.製作涉密載體,應經過分管領導審閱批准,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號。
2.涉密載體應在辦公室內部或經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涉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製作。
3.製作涉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產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間材料,應當由承辦人負責,存放在專用檔案櫃中保管。不需保存的應及時銷毀,不能隨意丟失或泄密。
4.製作涉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嚴禁使用未標明使用類別以及未經編號、登記的存儲介質處理涉密信息和內部信息。嚴禁使用私人存儲介質處理工作業務。
第五條涉密載體的收發與傳遞
1.收發密件,承辦人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清退等手續。
2.傳遞密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機要途徑(機要通訊、機要交通)傳遞或者派專人傳送,派專人傳送時應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線路,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3.傳遞密件應當包裝密封,並在包裝上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4.採用電子通訊方式(密碼傳真機等)傳遞涉密信息,應當加密傳輸,並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訊設備中傳遞。嚴禁使用網際網路或公共信息網傳遞涉密信息;嚴禁將涉密存儲介質與連線網際網路、公共信息網的計算機相連。
5.因工作需要接受外來存儲介質,應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外來存儲介質應進行安全檢查和防毒後,方可在辦公室計算機系統內使用。
第六條涉密載體的使用
1.收到涉密載體後,由主管領導根據涉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知悉人員的範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
2.收到涉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使用,並對接觸和知悉絕悉載體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3.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要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的,必須徵得分管領導批准,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密件動向。
4.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密件的,必須填寫登記表,履行審批手續。
5.涉密載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範圍的保密工作。
6.嚴禁複製絕密級涉密載體;複製機密、秘密級涉密載體,須經辦公室主管領導批准;履行登記手續,定點複製,複製件應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視同原件管理。
7.彙編涉密檔案、資料,形成的涉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的保密期限標誌和管理。
8.摘錄、引用涉密載體的,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9.因工作確需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使涉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攜帶絕密級涉密載體應當經辦公室主管領導批准,並有兩人以上護送。
10.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涉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涉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11.禁止將絕密級涉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出境的,須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第七條涉密載體的保存
1.涉密載體應在指定場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員在涉密檔案登記表上做好相應登記,並配備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設備。
2.涉密載體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存密件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辦公室保密領導小組報告。
3.領導幹部、涉密人員、涉密載體管理人員在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涉密載體全部核對和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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