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教學、科研項目、任務等工作或者在教學、科研過程中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較多國家秘密事項的在讀研究生。
在職攻讀學位的研究生,已被確定為涉密人員,確因教學、科研需要,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國家秘密的,依據涉密人員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學位論文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學位論文。涉密學位論文的導師原則上應當是涉密人員。
第四條 涉密研究生的培養單位須具備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條件及保密工作機構,建立由導師牽頭、研究生教育相關部門、保密工作機構配合的工作機制,對涉密研究生及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保密監督檢查和教育。
第五條 涉密研究生的培養單位應嚴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數量和國家秘密知悉範圍,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確需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由導師提出申請,報培養單位批准。
第六條 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研究生,不得確定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條 培養單位確定涉密研究生,應在研究生開展涉密內容研究或涉密學位論文開題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確認,經培養單位按程式審查批准,簽訂保密協定。
第八條 涉密研究生的導師是研究生在學期間保密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培養單位應定期對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教育培訓,確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於4個學時的保密專題教育培訓。
第十條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證件應由培養單位統一保管。培養單位對擬出國(境)的涉密研究生應按有關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審批手續。涉密研究生經批准出國(境)的,應進行行前保密提醒談話,簽訂出國(境)保密承諾書。
涉密研究生應當在返回後一周內,將其出入境證件交由培養單位統一保管,並書面報告出國(境)期間保密規定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涉密研究生在境內參加有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參與的學術交流等活動,應經導師批准,並進行保密提醒談話。
第十二條 涉密研究生公開發表學術論文或公布本人相關科研工作信息,必須經導師同意後報培養單位審查批准方可公開發表或公布。
第十三條 涉密研究生因畢業、涉密工作結束等原因不再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培養單位應對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教育談話,告知其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嚴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載體,掌握其就業、去向等相關情況,並與其簽訂保密協定。
上述手續辦理完結,涉密研究生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四條 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如發現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單位各項保密規章制度的行為,導師和有關部門應及時糾正與處理;對不適合繼續進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應及時終止其參與涉密工作,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涉密學位論文的定密與管理
第十五條 涉密學位論文定密和標誌:
(一)學位論文主題、研究方向、主要內容或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開題前,導師和研究生必須根據所執行科研項目的密級定密;學位論文主題、研究方向和內容等屬於自發研究,沒有涉密科研、生產項目或任務支撐,相關內容泄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確需定密的,開題前應當按照要求,向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提出學位論文定密申請(內容包括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等)。
(二)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有關規定,對學位論文的定密申請進行審核,按程式報培養單位定密責任人或有相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綜合考慮本單位在該涉密研究領域的保密條件保障和人才培養能力決定是否批准。
(三)涉密學位論文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根據情況變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變更。
(四)涉密學位論文必須在封面或首頁做出國家秘密標誌。非書面形式的涉密載體,要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予以標註;電子文檔中含有國家秘密內容的,應做出國家秘密標誌,且標誌與文檔正文不可分離。
第十六條 涉密學位論文應作為國家秘密載體進行嚴格管理。對主要場所、過程和環節按照下列要求加強管理:
(一)涉密學位論文的起草、研究、實驗、存儲等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防護設施設備,確需在辦公場所外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二)涉密學位論文的研究過程以及開題、中期檢查、論文評閱、答辯和學位審核等環節的有關工作,需按照國家對涉密活動的有關要求進行。
(三)學位論文涉密內容的撰寫及修改必須在涉密計算機上進行,使用的存儲介質(光碟、優盤、移動硬碟等),必須是由培養單位統一購置、分類、編號、登記的涉密存儲介質,按相關涉密設備、涉密存儲介質的保密規定要求,按同密級檔案進行管理。嚴禁使用非涉密存儲介質及私人所有的存儲介質處理涉密內容。
(四)涉密學位論文的列印、複印和裝訂等製作過程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學位論文的送審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等手續,必須採用密封包裝,在信封上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並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派專人遞送的方式遞送。評審後要及時按上述方式收回。
(五)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後,涉密學位論文應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時完成歸檔工作,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學位論文。
(六)涉密學位論文未解密公開前,不得對外公開。保密期滿後,如需對外公開,應對該涉密學位論文重新進行保密審查,滿足解密條件並履行解密手續後,方可對外公開。
(七)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涉密學位論文在保密期限內,有關人員經審批後可以按規定程式查閱。
涉密學位論文按照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有關規定解密後,可以公開的應按要求向國家圖書館報送,並向培養單點陣圖書館和院(系)資料室等單位移 交。
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權益保障
第十八條 培養單位應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通過多種措施依法維護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對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培養單位應制定專門的成果考核辦法,並在評獎評優方面給予政策保障。
第二十條 培養單位要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義務所需的涉密場所、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保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培養單位對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學位論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學位論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職責的相關責任人,培養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追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未能嚴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培養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軍隊院校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學位論文管理依據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