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訴訟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出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 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的損失。

涉外財產保全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法院的判決或者仲裁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或者扣押財產的一種制度。
涉外財產保全,但是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後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出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定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立即生效,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與國內民事訴訟相對比,涉外財產保全的特點在於:(1)只能根據當事人或厲害關係人的申請啟動;(2)訴前保全後,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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