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檢查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