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求
一、土建
1. 單獨設定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定在建築內的首層或地下一層( 採取防水淹措施),並宜布置在靠外牆部位;
3. 不應設定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二、暖通
消防控制室送、迴風管的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待補充
1.消防控制室送、迴風管的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2.待補充
三、給排水
1.排水必須有良好的專門排水管道。
主要設備
消防控制室內設定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
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於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單獨設定時)
設備布置要求
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設備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定,並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的間隔。
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設備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5.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定,並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的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