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申訴

消費者申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向國家行政機關申述意見,請求處理經營者違法亂紀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消費者申訴中,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處理,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申訴的程式

消費者申訴要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

一、申訴條件

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訴方;

2、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二、消費者申訴要求

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4、申訴的日期。

三、受理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內,作出以下處理:

1、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2、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受理條件

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1、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2、達成調解協定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4、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5、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消費者申訴中,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處理,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並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經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後無法執行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申訴和消費者投訴的區別

一、申訴和投訴的對象不同:申訴是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而投訴是向社會團體(如消保委)或平等民事主體。

二、提出申訴和投訴的主體意願不同:投訴必須是在雙方都自願調解的條件情形下,申訴則只需要一方當事人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三、申訴和投訴的手段不同:投訴只是社會團體(如消保委)或平等民事主體所進行的民事調解,而申訴是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除了運用行政調解的手段外,還可以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手段。

四、申訴與投訴所產生的效力不同:投訴僅具有民事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反悔調解就無效,申訴則具有行政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如達成調解協定或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來說即具有行政執行力。

五、申訴與投訴的目的傾向性不同:投訴只是就雙方爭議尋求解決,而申訴除了尋求爭議解決外,還附帶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制裁或處罰侵權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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