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水法律、法規,負責水行政執法,對違反水法規行為進行處罰、裁決,負責全縣水行政複議和縣級應訴、理賠。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水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水的長期供求計畫,負責制定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審定有關部門水資源開發利用專業規劃。
(四)、統籌城鄉水資源,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調配和協調,處理水事糾紛,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地區水事違法案件。
(五)、負責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徵收管理辦法的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取水許可的審批發證和水資源費的徵收、上繳。
(六)、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歸口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對涇陽縣城市規劃區內各取水單位下達用水計畫,編制涇陽縣城市規劃區各取水單位用水規劃。
(八)、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大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十)、全面負責我縣工業、農業、城鄉、居民生活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規劃、指導、協調實施等工作。
(十一)、落實節約用水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用水定額標準,審批節水方案、推廣節水器具,促進全社會節水。
(十二)、實現全縣城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統一規劃、統一調配、統一管理、合理配置。
(十三)、負責本縣地下水開發利用經營市場的執法監督管理,調解地下水工程水事糾紛;查處違法案件,維護鑿井市場秩序;
(十四)、負責轄區內鑽井隊伍的資質審查認證,實施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核發《施工許可證》;
(十五)、負責轄區內機井工程質量管理。
(十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