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涇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98號)精神,設定涇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依法劃轉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項。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物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環保規範性檔案;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市和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保護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縣生態縣建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承辦縣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管理縣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投資計畫與縣級排污費使用計畫;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機關、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二)綜合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導則;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辦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
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從源頭控制污染,承辦清潔生產相關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承辦申請上市或再融資企業環保審核工作。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三)生態保護股
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估;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和新建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五、其他事項
(一)環境保護分局機構設定。在縣經濟開發區設定副科級環境保護分局,為縣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人員編制在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內部調劑。主要職責:統一管理轄區內環境調查、統計、排污許可證發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信息工作;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粉塵、有毒化學品、惡臭氣體、噪聲、振動、放射物、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和調解污染糾紛;負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組織審批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協調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報告書,檢查“三同時”執行情況。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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