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複議機構的特徵
具有以下特徵:1.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是海關行政複議機關的內設機構。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是受理海關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海關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海關,是海關行政複議的核心,而海關行政複議機構只是海關行政複議機關的一個內設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地位。
2.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是負責複議工作的機構。也就是說,海關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是負責具體海關行政複議的工作,對海關行政複議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不同的內部分工,使得其區別于海關的其他內設機構。
3.海關行政複議機構作為一個內部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那么其在海關行政機關內部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是在外部其只能以複議機關,即海關的名義進行活動。海關行政複議機構直接對海關行政機關負責,接受其領導和監督,在業務上受上級海關行政複議機構的領導,而不受海關內其他行政機構的乾遇。
4.海關行政複議機構,內設于海關,由於其特有的工作內容而不同於海關的其他行政機構。它是專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合法性與適當性的審理,解決海關與海關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保護海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機構。一般的海關行政機構主要是實施管理,維護海關秩序,其管理的目的、方法、適用的程式與海關行政複議機構都不一致。
海關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根據《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4條規定,海關行政複議機構具有以下職責:1.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組織行政複議聽證;
3.審查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主持行政複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複議和解;
4.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
5.依照行政複議法第33條的規定,辦理海關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6.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31條提出的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7.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複議工作,依照規定提出複議意見;
8.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9.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10.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
11.研究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12.其他與行政複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所要履行的職責比較多,而且主要涉及法律問題,所以《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3條規定,各級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領導並且支持本海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複議人員,為行政複議工作提供財政保障,保證海關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該辦法還規定了專職從事海關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包括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海關工作2年以上等等。特彆強調,各級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支持並且鼓勵行政複議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海關工作人員可以優先成為行政複議人員。近年來,由於行政複議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方面的限制,使得行政複議工作時常流於形式,不能真正起到定紛止爭,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複議作為行政救濟制度,主要是用於解決行政爭議的一個制度,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所以其複議工作人員應以法律專業人員來充任,不是一般的國家公務員就能勝任的,並且還應該注重職業人員的專業培訓,故新出台的複議辦法率先提出強化複議人員的職業資質使之能夠勝任複議工作。
《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6條規定:“行政複議人員享有下列權利: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對行政複議工作提出建議;參加培訓;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依法保障行政複議參加人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