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進口貨物在國內辦理保險有利乾進口商
進口貨物以CFR、CPT或FOB、FCA的價格條件成交,在我國辦理保險,不僅可為國家減少外匯支出,同時我國保險公司對進口貨物保險的費率較低於國際市場,從而也降低了進口商的成本。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對貨損的檢驗、理賠都在國內,可便捷、迅速地處理。相反,如果在國外投保,發生貨損時,還需通過函電往返與國外保險公司交涉,十分不便。
(二)進口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起訖
按一般常用的契約條款,我國進口貨物與出口商的物權交接是在裝貨港的海輪上,或交給承運人處置之時。在貨物裝上海輪或交付給承運人處置之前,貨物風險責任屬於出口商,在這一期間發生的損失,由發貨人負責,我國的進口商並無可得利益。所以,雖然保險條款是倉至倉責任條款,但我國保險公司對於進口貨物的保險責任一般是從貨物越過船舷或貨交承運人時開始,一直至貨物運抵目的港(地)收貨人倉庫或分配、分派地或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終止。與出口貨物一樣,必要時,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延長保險期限,如果保險貨物轉運內地,只要投保時向保險公司申明,保險責任則可延長至內地收貨人倉庫。
(三)進口預約保險契約的訂立和啟運通知書的簽發
為了簡化投保手續,得到更充分的保險保障,一些經常有貨物進口的企業往往採用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契約的辦法。預約保險契約又稱開口保險單,是保險憑證的一種特殊形式,契約訂立生效後,保險公司對契約範圍內凡以CFR、CPT或FOB、FCA價格條件的進口貨物自動承擔保險責任,但同時要求投保人在接到國外出口商裝船通知後,立即填制“起運通知書” (或以出口商的“裝船通知”代替)送達保險公司,完成投保手續。
(四)進口到貨檢驗索賠注意事項
在國內保險的進口貨物,到達港口後,如發現有殘損或缺少,應及時辦理檢驗及索賠手續。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以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契約即保險單所列的條款為依據的。到貨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要取得保險公司的賠款,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履行一定的手續,否則,將會增加索賠工作的麻煩,影響被保險人及時得到賠償。
1、提賠手續
進口貨物發生屬保險責任項下的損失,收貨人應立即通知卸貨口岸或貨物到達目的地的承保公司或其當地代理對於貨物的殘損、缺少進行查看檢驗,核定損失,簽署聯合檢驗報告。然後,收貨人按保險條款的規定,將全套索賠單證提交保險公司索賠。這些單證主要有:保險單正本或其他經保險公司簽單的保險憑證、海運提單正本、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理貨簽證(殘損單、溢短單)、責任方出具的記錄或簽證等。
提出保險索賠的有效期限,為貨物在卸貨港卸離海輪起不超過兩年。但如果貨物的損失同時涉及船方或其他運輸、裝卸單位的責任,則收貨人必須在有關責任方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辦妥向保險公司的索賠手續。向船方索賠的時效為貨物卸離海輪之日起一年,向港方和鐵路方索賠時效為簽發貨運記錄的次日起180天內。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由於收貨人未能在有關責任方規定索賠時效內向保險公司提賠,以致保險公司喪失了向有關責任方追償的權益,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CIF、CIP價格條件進口的貨物如何向保險公司提賠
CIF、CIP價格條件的進口貨物,一般是由境外保險公司或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承保貨運險,如果發生屬保險責任範圍的貨損貨差,收貨人應採取以下步驟:
1、根據貨損貨差的責任,向責任方根據貨損貨差的責任,向責任方索要相應的證明。如屬船方責任則要取得理貨簽證,則索要有關記錄。
2、以書面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3、同時,向保險單上載明的承保公司在當地代理人申請對受損貨物進行檢驗,取得檢驗報告,申請時必須出示保險單。
4、將保險單正本、保險公司當地代理的檢驗報告、發票、裝箱單、責任方記錄以及向責任方的信函及責任方的復函等有關檔案寄送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