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暫行辦法
(2000年6月21日國家海洋局發布)第一條 為支持優秀海洋科技著作出版,繁榮海洋科技出版事業,促進海洋事業發展。特設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工作要遵照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海洋事業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實行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成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工作的規劃,組織評審並審批年度資助項目方案,監督、檢查資助項目的執行。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兩年換屆一次。
第四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海樣出版社負責,負責受理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申請,負責組織資助項目的評審,負責保證資助項目按計畫實施。
第五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
1.國家海洋局、海洋出版社定額資助;
2.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贊助和捐贈;
3.受資助著作出版後的贏利上交部分(包括售書收入);
4.存款利息;
5.其他收入。
第六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每年資助的總金額及評審費以當年基金收入的80%為限。
第七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用於彌補受資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的不足部分,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貳萬元,最低不低於伍仟元。評審工作所必須的費用不得高於資助金額的5%。
第八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受資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出版發行後如有贏利應儘可能地返還所資助的基金。
第九條 鼓勵受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的項目同時爭取其他方面的資助。
第十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專項用於資助海洋方面的優秀、重要的海洋科技著作的出版、具體範圍包括:
1.海洋科技著作;
2.海洋基礎理論著作;
3.海洋套用技術著作;
4.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認為應資助的著作。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暫不屬於資助範圍:
1.海洋方面的譯著、論文集;
2.海洋方面的科普讀物;
3.海洋方面的教科書、工具書;
4.非海洋圖書。
第十二條 申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者必須是著作權所有者。受委託申請者必須有著作權所有者的委託書,著作權屬多人時,須有全體人員簽署的申請;
2.申請者須在已完成全部書稿或大部分書稿之後。提出申請;
3.申請書稿必須是海洋出版社擬列選的選題,申請者在申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前,須與海洋出版社簽定出版意向書;
4.申請項目,必須有2名具有教授、研究員、編審或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業專家的推薦書;
5.申請者必須提交申請書稿的“前言”、“目錄”、“樣稿”及其他可反映書稿水平的材料;
6.評審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項目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當年的5月30日。
第十三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由海洋出版社財務處設單獨賬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海洋出版社財務處應在每年11月將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收支情況向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時。須在扉頁標註“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的字樣。受資助項目出書後,須向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送交樣書2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