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來源
陸地污染來源
絕大部分的海洋污染來自於陸地,包括污水排放、工業傾倒、來源於河流和空氣的污染物和垃圾等。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一致同意促進海洋陸地來源污染的防治。21議程專門召開了海洋陸地來源污染的防治會議,提出了各國應考慮的當務之急包括:
① 消除有可能在海洋環境中累積到危險水平的一些有機滷的排放。
② 減少有可能在海洋環境中累積到危險水平的其他有機化合物的排放。
③ 促進限制人類活動引起的流入沿海水域的氮氣和磷,在這些沿海水域裡,諸如水體富營養化等問題威脅到海洋環境或其資源。
④ 通過金融和技術支助同開發中國家合作,在最大限度上切合實際地控制和減少持續有毒的或生物蓄積的物質和廢物,並建立無害環境的陸基廢物處理系統,取代向海洋傾棄。
⑤ 合作開發和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做法。以減少水道和港灣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退化的徑流。
⑥ 推廣使用對環境比較無害的殺蟲劑和化肥,以及其他控制蟲害的辦法,並考慮禁止已發現對環境有害的殺蟲劑和化肥。
船舶海洋污染
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種多樣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學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廢氣和外來物種入侵等,在所有這些污染中,原油污染大約占71%,排放大約占9.4%。國際海事組織成立於1948年,其任務是促進海洋安全運輸和海洋清潔。由於其對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的關注早於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只是規定由“有能力的國際組織”對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制定相關的標準和規則。
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國際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5款規定,“傾倒”是指:① 從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故意處置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的行為。② “傾倒”不包括: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及其裝備的正常操作所附帶發生或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處置,但為了處置這種物質而操作的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所運載或向其輸送的廢物或其他物質,或在這種船隻、飛機、平台或結構上處理這種廢物或其他物質所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均除外。
遠洋油氣和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海上污染
《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08條規定,沿海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對海洋環境的污染。1979年,國際海事組織採用了《海上移動式鑽井平台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4章操作手冊中規定了對放射性物質的管理,以及採取的措施,使平台能夠符合現行國際公約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由油氣開採和海底礦藏勘探開發造成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過此公約至今沒有生效。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雙邊條約(挪威和英國,加拿大和丹麥)和區域條約(北大西洋區域),對海上活動所造成的污染進行規制 。
海洋污染防治措施
(1)強化對海上石油開採和沿海大型油庫的管理與監控
目前在我國沿海已投產或在建的海上採油設施越來越多,沿海大型油庫星羅棋布,雖然全球海上石油平台大型事故和大型油庫事故極為少見,但大大小小的漏油事故也時有發生,現在就必須強化對海上石油開採和沿海大型油庫的管理和臨控。規範和強化船舶污染管理,儘快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氣、廢渣回收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
(2)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與管理,不斷提高海洋環境監測水平
加強海洋環境的監測、保護與管理,控制和遏制開發建設過程中污染物排海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態環境的監測網路,及時掌握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對赤潮的臨測、臨視和預警,努力減輕赤潮災害損失。
(3)建立健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和管理體制
① 加強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
② 建立海洋綜合管理體制,不斷加強監管力度。
(4)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大力扶持新興海洋產業
目前我國第一產業即漁業占的比重仍然偏大,目前急需發育新興產業,以新技術為核心,扶持海上油氣、海洋藥物、海洋工程、海洋電子等新興海洋產業;提高海洋第二、三產業的比重;同時大力培植海洋龍頭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最佳化海洋產業布局。
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不同的海洋產業結構對海洋資源的依賴程度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從海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到第三產業對海洋資源的依賴程度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逐漸減弱。我國多年來的海洋產業結構一直是以海洋第一產業為主,今後應提高第二、三產業的比重。二是最佳化沿海地區的產業結構。沿海地區所產生的“三廢”絕大部分直接入海,影響著近岸海域的環境,近岸海域的環境狀況與沿海地區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的變化有著高度的相關性。而沿海地區是我國目前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第二產業在三個產業中所占的比重最大,這種產業結構嚴重地影響著近岸海域環境,應進一步加以調整,使之不斷地最佳化和升級。
(5)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環境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目的在於加強對重點污染海區的整治與管理,並對今後的污染治理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6)提高民眾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海洋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
海洋環境問題主要源於人類對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的不合理利用,而這些損害環境的行為與人們對海洋環境缺乏正確的認識密切相關。加強海洋環境教育,提高人們保護海洋環境意識,使人類利用海洋的行為與海洋環境相和諧,是解決海洋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普及、宣傳海洋知識,增強民眾的海洋意識是引導民眾參加海洋管理的必要條件。因此,國家應把海洋教育列入全民義務教育的範疇。把普及海洋知識作為國民教育的重要任務。讓人人參與海洋環境教育,形成從!學校到社會的全方位教育,使青少年從小就具備海洋保護的基本知識和觀念。
(7)建立統一、多職能的海上執法隊伍
目前我國海上執法力量分散、五人部門各自為政、相互缺少協調合作,造成執法空白和重複執法,這也是導致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國應建立一支系統的、多職能的海上執法隊伍,統一海上執法隊伍有利於有效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多職能的海上執法隊伍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裝備,承擔多種海上執法任務,為多個海洋管理部門服務,既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利用,又能提高效率,切實履行海上執法職責。
(8)科學開發海洋資源
造成目前沿海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對海岸帶的過度開發,這包括工業企業在海岸帶的無限制擴張,填海造地的無序進行,淺海和灘涂養殖和開發的無度。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各級政府在大力發展地方經濟時,認真、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創造良好政績的同時,還要十分關注海洋及海岸帶的環境保護。把海域資源和海岸線視為珍貴的國土資源,不能隨意讓其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