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海東市公安局設22個內設機構(含1個現役機構):
辦公室
指揮中心(情報中心)
政治部
警務督察支隊
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序列一處、反邪教偵察支隊)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序列二處)
治安警察支隊(序列三處)
禁毒警察支隊(序列四處)
刑事警察支隊(序列五處、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出入境管理處(序列六處)
消防支隊(序列七處、現役編制、海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警衛處(序列八處)
裝備財務處(序列九處)
科技信息化處(序列十處、信息中心、安全技術防範辦公室)
網路安全保衛支隊(序列十一處)
行動技術支隊(序列十二處)
監所管理支隊(序列十三處)
交通警察支隊(序列十七處)
法制支隊(序列十八處、海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辦公室)
反恐怖警察支隊(序列二十—處)
特警支隊(序列二十處)
紀委(監察處)
1.辦公室
2.指揮中心(情報中心)
3.政治部
4.警務督察支隊
5.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序列一處、反邪教偵察支隊)
6.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序列二處)
7.治安警察支隊(序列三處)
8.禁毒警察支隊(序列四處)
9.刑事警察支隊(序列五處、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10.出入境管理處(序列六處)
11.消防支隊(序列七處、現役編制、海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12.警衛處(序列八處)
13.裝備財務處(序列九處)
14.科技信息化處(序列十處、信息中心、安全技術防範辦公室)
15.網路安全保衛支隊(序列十一處)
16.行動技術支隊(序列十二處)
17.監所管理支隊(序列十三處)
18.交通警察支隊(序列十七處)
19.法制支隊(序列十八處、海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辦公室)
20.反恐怖警察支隊(序列二十—處)
21.特警支隊(序列二十處)
22.紀委(監察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全局性業務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規劃、建設報警指揮系統、警務信息系統及套用平台。管理全市110報警系統,處理110警情、民眾求助和監督電話。
(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考察、任免和推薦幹部,協助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和交流工作,負責對內對外的宣傳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用裝備、物資及經費保障機制建設,承擔警務保障服務工作。
(五)監督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依法開展公安機關警務督查工作,指導、查處全市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六)負責依法承擔的全市公安機關刑罰執行工作,負責刑事、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並對其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七)負責管理全市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海東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八)組織公安科研項目立項、鑑定評審和科技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技術偵察、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的建設、推廣和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工作;查處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
(九)負責查處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防範和打擊各種破壞活動。查處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市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組織開展反恐怖業務建設,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信息和形勢,提出反恐怖鬥爭對策。負責查處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和事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落實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十一)負責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以及易製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組織開展禁種、禁吸毒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市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依法管理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偵查和處置治安案件、暴力恐怖事件、騷亂以及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負責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十四)負責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按規定組織實施交通安全警衛。查處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對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
(十五)負責全市公安消防部隊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指揮武警海東市支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六)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本市視察、調研、訪問等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範圍內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全局性業務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規劃、建設報警指揮系統、警務信息系統及套用平台。管理全市110報警系統,處理110警情、民眾求助和監督電話。
2.(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考察、任免和推薦幹部,協助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和交流工作,負責對內對外的宣傳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3.(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用裝備、物資及經費保障機制建設,承擔警務保障服務工作。
4.(五)監督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依法開展公安機關警務督查工作,指導、查處全市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5.(六)負責依法承擔的全市公安機關刑罰執行工作,負責刑事、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並對其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6.(七)負責管理全市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海東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7.(八)組織公安科研項目立項、鑑定評審和科技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技術偵察、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的建設、推廣和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工作;查處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
8.(九)負責查處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防範和打擊各種破壞活動。查處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市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9.(十)組織開展反恐怖業務建設,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信息和形勢,提出反恐怖鬥爭對策。負責查處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和事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落實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10.(十一)負責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以及易製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組織開展禁種、禁吸毒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
11.(十二)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市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12.(十三)依法管理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偵查和處置治安案件、暴力恐怖事件、騷亂以及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負責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13.(十四)負責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按規定組織實施交通安全警衛。查處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對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
14.(十五)負責全市公安消防部隊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指揮武警海東市支隊執行公安任務。
15.(十六)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本市視察、調研、訪問等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範圍內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
16.(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熊嘉泓
其他
•海東地區公安局消防支隊(七處):現役編制。
•海東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十七處):市公安局管理的直屬副處級單位。下設辦公室、裝備財務室、法制宣傳大隊、交通秩序管理大隊、交通事故預防大隊、車管大隊(車管所)、直屬巡邏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