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義工
海寧市慈善總會義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寧義工”)是經民政局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成立於2011年9月12日, 隸屬於海寧市慈善總會。從事公益、環境、社區服務,安老撫幼、助殘濟困 、 助醫助學 、 緊急救援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目錄
海寧義工簡介
服務範圍
管理辦法
海寧義工精神
海寧義工於2011年9月12日成立以來,在不為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無償為社會提供時間、技術、體力、智力等服務,基於道德、信念和社會責任而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服務。提倡“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助精神,是政府職能的補充,是慈善機構的助手。
服務範圍公益服務、環境服務、社區服務、安老撫幼、助殘濟困、 助醫助學、緊急救援、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慈善義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義工)的服務工作,全面推進海寧市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義工、慈善義工組織及其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義工,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和自覺承擔為國家、社會、他人服務的責任,經過註冊登記,自願、無償地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等資源,為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社會和諧,參與社會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的人員。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慈善義工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專門從事義務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從事義工服務活動的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等團體義工。
第四條 義工服務活動應當堅持自願參加和服務的原則;堅持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無償服務的原則;堅持登記註冊、依法服務的原則;堅持嚴格程式、嚴格紀律、誠信服務的原則和厲行節儉、非營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 義工服務範圍包括安老撫幼、助殘濟困、助醫助學、保護環境、社區服務、公益服務、緊急救援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 海寧市慈善總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慈善義工工作,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慈善義工具體項目的落實。
慈善義工服務接受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參與慈善義工服務,宣傳慈善義工精神,維護慈善義工及慈善義工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慈善義工
第八條 慈善義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海寧市慈善總會章程和慈善義工管理辦法;
(二)熱心參與慈善事業;
(三)自願從事義務服務;
(四)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工作能力;
(五)每年度從事義務服務達到50小時以上。
團體義工的條件由慈善義工的管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慈善義工的登記
(一)自願從事義務服務的人員持申請書、身份證和職業證明及複印件向市慈善總會提出申請;
(二)市慈善總會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登記的慈善義工進行面談諮詢;
(三)對符合慈善義工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填寫《海寧市慈善義務工作者(團體)登記表》,並建立檔案。
第十條 慈善義工的註冊
(一)對登記慈善義工由市慈善總會組織進行慈善義工基礎培訓;
(二)登記慈善義工培訓合格後,發給《海寧市慈善義工服務記錄冊》,按區域或所屬單位編入慈善義工服務組織,建檔一年內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小時以上者,由市慈善總會委員會給予正式註冊;
(三)註冊的慈善義工,確定服務項目,賦予慈善義工編號,並發給《慈善義工證》和《海寧市慈善義工標誌卡》;
第十一條 慈善義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義工組織的合法性有知情權;
(二)有選擇與個人知識、技能和興趣相符的服務項目的權利;
(三)有獲得服務指導和培訓機會的權利;
(四)有了解參與慈善義工服務的價值及成效的權利;
(五)有提供服務時獲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六)有對慈善義工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的權利;
(七)有自願加入或者退出慈善義工組織的權利;
(八)有困難時優先得到慈善義工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 慈善義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海寧市慈善總會章程和慈善義工的管理辦法;
(二)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和推銷產品以及謀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務期間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
(四)不得以慈善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慈善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五)對服務對象的隱私、背景及資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註冊慈善義工退出自由,退出時應向所在慈善義工組織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慈善義工證》和《海寧市慈善義工標誌卡》;註冊慈善義工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服務不足50小時或不參加慈善義工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註冊慈善義工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或義工章程的行為,經市慈善總會義工委員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 慈善義工組織
第十四條 市慈善總會設立海寧市慈善總會義工委員會,是市慈善總會的內設機構。在鎮、街道辦事處設立慈善義工工作站。
第十五條 市慈善義工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慈善義工服務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慈善義工和慈善義工服務工作的檔案;
(三)負責慈善義工的招募、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表彰;
(四)負責組織開展慈善義工服務活動;
(五)負責慈善義工服務工作的宣傳與交流;
(六)負責為慈善義工服務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條 慈善義工組織開展義務服務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慈善義工章程的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 慈善義工組織可以自行或者聯合招募慈善義工。招募時,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告義務服務工作計畫。
慈善義工組織應當依照義工服務計畫開展義務服務。義務工作計畫應當包括義工招募、培訓、使用、考核及服務項目等事項。
第十八條 團體慈善義工以集體形式開展義工服務的,應當在活動前報義工委員會批准,活動後將義工服務情況報義工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慈善義工組織的工作經費包括政府扶持、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須專款專用。慈善義工組織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捐贈、資助者及慈善義工的監督。經費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慈善義工服務
第二十條 慈善義工應在義工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各項義工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需要慈善義工服務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慈善義工組織提出服務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要求慈善義工服務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
(三)申請服務的項目說明及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慈善義工在從事義務服務期間應當佩戴統一印製的《海寧市慈善義工標誌卡》。
第二十三條慈善義工主要承擔以各種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實施安老、撫幼、助殘、濟困等社會救助服務;參與改善社會生活的社會公共服務和公益性活動;參與重大災難、事故的救援服務等。
第二十四條 每名註冊慈善義工持有統一印製的《海寧市慈善義工服務記錄冊》,每次服務工作結束時,填寫服務記錄,由服務對象簽字確認,經所屬慈善義工組織認定。
第二十五條 海寧市慈善總會義工委員會為註冊慈善義工逐一建立《慈善義務工作者終身檔案》,慈善義工從註冊到服務、到績效評估、晉升星級、獎勵嘉許等全部載入檔案並終身保留。
第二十六條 依據慈善義工服務時間和服務業績進行“星級”慈善義工評選,義務服務時間累計達100小時以上的、200小時以上的、500小時以上的、1200小時以上的、3000小時以上的,分別由海寧市慈善總會授予一星級義工、二星級義工、三星級義工、四星級義工、五星級義工稱號,頒發“星級義工證書”,佩戴“星級義工標誌卡”。
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社會反響良好或者累計服務時間較長的星級義工,可獲義工傑出貢獻銀星獎;服務年限長,社會影響大,成績顯著,貢獻很大的星級義工,可獲義工終身成就金星獎,由海寧市慈善總會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 慈善義工的獎勵及“星級”慈善義工的評選,由各慈善義工組織負責推薦,市慈善總會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每年6月份舉行慈善義工工作總結及晉星、表彰活動,具體活動內容和形式由義工委員會按每年實際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當社會部門或單位和註冊義工需要時,義工管理中心為其提供情況證明。當慈善義工年老、患病和有困難時,可以優先享受相應的慈善義工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慈善義工根據義工組織的安排,在開展服務期間,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損害的,有關的慈善義工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慈善義工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
慈善義工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慈善義工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對象在接受慈善義工服務過程中對慈善義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慈善義工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慈善義工向有關的服務對象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二條 冒用慈善義工組織的名義、標誌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慈善義工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慈善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慈善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紀律,給慈善義工組織聲譽、形象造成不良影響,慈善義工組織應予批評、警告直至勸退、開除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經市慈善總會義工委員會同意派往外地從事義工服務的,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海寧義工精神
奉獻、互助、團結的理想和共同使這個世界變得更加美好的信念,是個人對生命價值、社會、人類和人生觀的一種積極態度,是推動人類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志願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