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府〔2008〕85 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海口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討論通過,現頒布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合理開發利用農村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海口市管理的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開發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服務保障體系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是指單體發酵裝置容積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氣工程項目。
第四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實行統一計畫、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的投資計畫、項目資金、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及服務保障體系等管理工作;市發改部門負責項目計畫的立項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安排及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的規劃布局、項目申報、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農村畜禽養殖小區和種苗場興建的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項目的投資原則以市政府投入為主,企業辦的畜禽養殖場興建的大中型沼氣工程以養殖企業投入為主,市財政適當扶持為輔。
第六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遵守如下建設程式: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書、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安排的條件:出口養殖和加工基地;農村新建的畜禽養殖小區、新建的大中型養殖場;靠近村莊、水源和環境污染嚴重的養豬場,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點治理的大中型養豬場;各建沼單位主動申請,養殖企業以企業自籌投入為主;能提供沼氣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發展“豬—沼—作物”生態循環農業,能做好沼氣沼肥物業管理的豬場或小區。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准後,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必須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等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第十一條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在審批前,先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然後報送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心審定。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組織實施必須嚴格執行邀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項目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要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規定,通過邀標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擔施工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審批檔案,必須在項目投資計畫下達後半個月內動工,並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要延期動工或變更的項目,按程式向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市、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財務管理的規定,設立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不力,不履行項目建設程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項目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新項目、收回建設投入資金等措施,並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建設項目管理系統,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報送有關項目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調研、篩選、評審和論證,匯總編制項目計畫,送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項目調研、評審、論證、檢查和驗收經費可按項目安排經費總額3%的比例提取,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使用。
第五章 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沼氣服務保障體系必須與沼氣工程建設同步規劃、配套實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市、區、鎮、村四級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堅持“政府引導、多元參與、方式多樣”和“服務專業化、管理物業化”的原則,逐步建立以市級技術實訓基地為依託、區鎮服務站為支撐、村級服務網點為基礎、農民服務人員為骨幹的沼氣服務保障體系,為沼氣農戶提供優質、規範、高效、安全的服務,鞏固沼氣建設成果。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建立沼氣服務站,與周邊農村簽訂集中供氣協定,並負責做好沼氣池的日常維修管理;供應農戶的沼氣供氣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氣合作社負責,確保農戶正常用氣。沼氣供應實行物業化管理。每個受益農戶每月要繳納10-15元沼氣維修管理服務費,確保技術指導到位,管理服務到戶。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引導農戶推廣沼液、沼渣綜合利用技術,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提高沼氣使用效益。農村畜禽養殖小區的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由村沼氣合作社負責管理,規模養殖場(加工廠)的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由場(廠)沼氣服務站負責管理,實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償服務,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綜合利用。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後,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整理好有關檔案及技術資料,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初驗申請。
第二十七條初驗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 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在15 個工作日內,會同市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的工程、管理、財務等人員組成項目驗收組,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申請單位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觀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由如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及田間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管理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第三十條形成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竣工驗收組成員簽字後,報送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徹底,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環節的檔案資料,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將全部檔案移交給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農村戶用型沼氣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