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扶持醫藥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海口市扶持醫藥產業發展若干規定》。該《規定》2008年12月29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地價管理辦法〉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規定》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的《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的若干規定》予以廢止。

海口市扶持醫藥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2008年12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地價管理辦法〉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扶持本市醫藥產業,加快實現本市經濟發展戰略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藥品研發機構。
本規定所指醫藥產業包括藥品研發、生產、流通及醫療器械等行業。
第三條 在市工業發展資金中分設市醫藥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扶持我市醫藥產業發展,及實施本規定所需的必要工作經費。市醫藥產業每年的稅收增量市級留成部分及省財政對市醫藥產業的扶持資金作為補充。同時,積極爭取國家、省有關部門資金的支持。
第四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條 鼓勵新藥研發和自主創新。對取得國家藥監部門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並落戶本地生產的新藥,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標準為:1類新藥(含中藥、化藥)50萬元;2類新藥(含中藥、化藥)30萬元;3類新藥(含中藥、化藥)20萬元。
第六條 鼓勵醫藥科技創新。鼓勵醫藥生產企業和研發機構在新藥研製過程中,積極申報我市科技三項經費。市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醫藥企業。
第七條 鼓勵扶持新建、技改醫藥生產型項目。新建、擴建醫藥生產項目的廠房及研發類建築,一律免交市政建設配套費。
第八條 鼓勵引進優質醫藥項目。凡在批准註冊登記之日起至規定時間內建成投產的新辦企業,投產後2年內企業年度最高淨入庫稅收(包括國稅、地稅,以國稅局、地稅局出具的證明為據)達10萬元/畝,且年稅收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從專項資金給予其所交納的土地款額的10%的獎勵。在此基礎上,每畝稅收增加1萬元的,增加其交納土地款額1%的獎勵,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所交納土地款額的100%。
第九條 鼓勵扶持醫藥項目建設。落戶我市的新建或技改醫藥工業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安裝調試完成並投產的,對新建項目主要生產設備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技改項目新增主要生產設備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憑購置發票(以國稅部門抵扣稅憑證為據)和付款憑證一次性從專項資金中給予設備款3%的資助。
第十條 鼓勵扶持新建醫藥企業。新建投產的醫藥生產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企業年度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合計達到35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三年後五年內按所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合計數的環比增量的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60%的扶持。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非新建醫藥生產企業創稅。全市非新建醫藥生產企業,以歷年(自2003年以來)年度實際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合計數的最高額為基數,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合計數增量達到35萬元以上的,增量稅額的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100%的扶持。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醫藥流通企業創稅。全市醫藥流通企業,以歷年(自2003年以來)年度實際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合計數的最高額為基數,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合計數增量達到35萬元以上的,增量稅額的市級留成部分由專項資金給予40%的扶持。
第十三條 鼓勵醫藥企業做大做強。鼓勵本市醫藥企業收購、兼併或重組,被收購、兼併或重組的醫藥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憑稅務部門完稅證明)自收購、兼併或重組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性按實繳稅額的10%由專項資金給以補貼,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本規定各條款所涉及的獎勵如與市政府其他相關規定有重複的,僅就高兌現一次獎勵。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的《海口市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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