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名牌獎勵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海府〔2008〕8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名牌獎勵工作實施細則》已經2008年11月11日十四屆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修訂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海口市名牌獎勵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名牌激勵政策,規範名牌獎勵工作,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名牌培育工作的決定》(海府〔2006〕57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負責本市名牌獎勵政策的實施工作,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落實名牌獎勵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獎勵範圍
申請市名牌獎勵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在上一年度確認的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誌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海南省著名商標;
(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證企業排污達標,並落實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各項措施;
(四)近2年依法納稅,無違規行為;
(五)遵守國家勞動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
(六)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七)無其他違法違紀及失信記錄。
第四條獎勵金額
(一)對新創中國名牌產品,且當年繳稅500 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60 萬元;對新創中國馳名商標,且當年繳稅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
(二)對新創地理標誌產品,且當年繳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
(三)對新創海南省名牌產品,且當年繳稅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對新創海南省著名商標,且當年繳稅50萬元以上(含50 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8萬元。
(四)對享受國家減稅政策的新創名牌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和馳名、著名商標企業,按減稅前企業應納稅額計算繳稅額。
(五)對享受國家免稅政策的新創名牌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和馳名、著名商標企業,不設納稅額標準。
第五條申報要求
符合名牌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按下列要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
(一)屬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在上一年度確認為中國名牌產品、地理標誌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的企業,向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分別填報《海口市中國名牌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申請表》、《海口市地理標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申請表》;
(二)屬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在上一年度確認為中國馳名商標、海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填報《海口市中國馳名商標、海南省著名商標企業獎勵申請表》;
(三)申報獎勵項目的相關證書和檔案複印件;
(四)申報理由說明材料(含紙質文本材料和多媒體介紹材料)。
第六條名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業的申報材料後,20日內分別徵求市國土環境資源、市人事勞動保障、稅務等部門意見,並做出初審意見,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查。
(二)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並將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審查。
(三)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20 日內召開聯席會議(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參加)對經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查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擬定獎勵的建議名單(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
(四)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通過相關媒體將擬給予獎勵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5日內將通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擬給予獎勵的企業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獎勵資金從每年預留的名牌專項獎勵資金中支付。獎勵資金按照《決定》的規定,由市財政局從名牌專項獎勵經費中分兩期撥付。第一期獎金髮放時間為獲獎企業新創名牌或商標等質量榮譽的下一年度;第二期獎金髮放時間為獲獎企業通過複評確認的下一年度,複評不合格的,未發放的獎金不再發放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7 年10月22日頒布的《海口市名牌獎勵工作實施細則》(海府[2007]8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海口市中國名牌產品、海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申請表(略)
2、海口市地理標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申請表(略)
3、海口市中國馳名商標、海南省著名商標企業獎勵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