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賬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
(一)辦理要件
1.國家機關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檔案;事業單位出具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出具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經營性分支機構、辦事處出具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上材料均需複印件(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2.《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3.《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4.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授權委託書》;
7.單位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二)辦理流程
申請單位提供要件資料——管理局審核——銀行櫃員設立單位賬戶
個人賬戶
新設立單位應自辦理開戶登記之日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一)辦理要件
1.新設立單位提供《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兩聯;
2.已繳存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提供《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兩聯;
3.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人數較多的另需提供電子文檔。
(二)辦理流程
單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銀行網點開設個人賬戶
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一)辦理單位信息變更所需材料:
1.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地址、經辦人等發生變更時,單位提供相關變更檔案、新證書(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註冊證書副本)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新《授權委託書》、新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等相關材料並填寫《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
2.郵政編碼、主管部門、經辦部門、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開戶銀行、賬號等發生變更時,只需填制《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
(二)辦理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所需材料:
1.職工個人賬戶掛在單位名下的
(1)單位經辦人集中辦理的,經辦人持《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原件、變更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
(2)職工個人辦理的,持《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3)個人因身份證重號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證的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4)人數較多的另需提供電子文檔。
2.職工個人賬戶掛在集中封存戶下的
(1)應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供《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申請書無需加蓋單位公章)、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曾原單位職工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以下任意一項:勞動手冊、勞動契約、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社保部門出具標示單位名稱的證明、街道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2)個人因身份證重號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證的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三)辦理流程: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註銷登記
單位因合併、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一)辦理要件
1.單位若因合併、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需註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檔案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如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批准檔案、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工商管理部門相關檔案等;
2.單位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3.單位填妥的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單位賬戶註銷登記表》。
(二)辦理流程: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賬戶封存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經辦網點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一)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兩聯;
2.多人封存或啟封時,另需提供電子文檔。
(二)辦理流程: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賬戶轉移
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分為本省轉移、轉出(轉到外省)和轉入(異地、集中封存戶轉入)。
單位或職工個人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業務前,轉出單位必須先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即個人賬戶必須是封存狀態)後才可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外省市轉入的,轉入單位須先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才可辦理轉入手續。職工辦理賬戶轉移前,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不齊全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個人信息變更後才可辦理轉移手續。
(一)辦理要件
1.本地轉移
(1)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或任職證明原件;
(2)《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原單位蓋公章);
(3)多人轉移時,另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冊》一式兩聯(原單位蓋公章);
(4)職工本人辦理的,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由單位經辦人員辦理的,出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轉出(轉到異地或集中封存戶)
(1)轉到異地的,需提供異地提供的職工繳存證明(註明異地中心和轉出職工的聯繫電話),申請轉至集中封存戶的,不需要提供;
(2)《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原單位蓋公章);
(3)多人轉移時,另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冊》一式兩聯(原單位蓋公章);
(4)職工本人辦理的,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由單位經辦人員辦理的,出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轉入(異地或集中封存戶轉入)
(1)集中封存戶轉入的,提供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或任職證明原件;
(2)《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加蓋新單位公章);
(3)多人轉移時,另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冊》一式兩聯(加蓋新單位公章);
(4)《職工個人賬戶合併申請表》(從集中封存戶轉入後,新單位只有一個賬戶的不需要提供);
(5)職工本人辦理的,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由單位經辦人員辦理的,出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新單位公章)。
(二)辦理流程
1.本地轉移: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2.轉出(轉到異地):轉入地出具職工繳存證明——單位或職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審核並辦理轉移手續。
3.轉出(轉到集中封存戶):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4.轉入(異地):單位或職工在管理局開具職工繳存證明——轉出地中心轉賬或電匯款項到賬,且信息完整——單位或職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審核並辦理本地轉移、合併手續。
5.轉入(集中封存戶轉入):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賬戶合併
職工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公積金賬戶的,辦理轉移手續後,在同一單位賬戶下將職工的兩個賬戶進行合併,保留一個賬戶繼續繳存。
(一)辦理要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合併申請表》;集中封存戶下職工個人賬戶申請合併的,需提供曾是原單位職工的證明複印件(以下任意一項:勞動手冊、勞動契約、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社保部門出具標示單位名稱的證明、街道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二)辦理流程: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匯(補)繳
住房公積金匯繳是指單位為其所屬職工代扣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務。單位應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發生人員變更的,應先提供《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完成職工個人賬戶開戶、封存、啟封變更後,再進行匯繳,確保實際匯繳金額與系統記錄金額一致。
住房公積金補繳是指單位繳納未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一)辦理要件
1.匯繳:
(1)《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一式兩聯;
(2)付款票據(支票、現金送款單、轉賬/劃款回單等;其中現金送款單、轉賬/劃款回單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補繳:
(1)《住房公積金補繳書》一式兩聯;
(2)付款票據(支票、現金送款單、轉賬/劃款回單等;其中現金送款單、轉賬/劃款回單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3)《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一式兩聯(要求職工簽名確認,職工套取退款進行的補繳,補繳清冊中補繳原因填寫“套取退款”,不需要填寫繳存基數和比例);
(4)多人補繳時,另需提供電子文檔。
(二)辦理流程: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比例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局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一)辦理要件
1.《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書》一式兩份;
2.《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決議書》;
3.單位申請年度及上年度的財務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報表;
4.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加蓋公章),未作審計的單位需提交書面說明;
5.單位申請年度及上年度的勞動情況表。
(二)辦理流程
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審核——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