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一、編辦領導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編制審批程式

一、編辦領導
主 任:石彥
副主任: 虎尚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區、市關於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條例、規定。
(二)統一管理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三)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事業單位管理及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協調全縣各部門的職能配置,調整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黨委部門與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直各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執法機構的資格認可進行審查。
(五)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及其實施意見,指導、協調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六)審核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鄉鎮、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人員編制、人員結構、領導職數和空編員額管理以及報批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負責全縣各類編制的分配與管理。
(七)統一承辦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鄉鎮、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調整變動事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調配、軍轉幹部安置工作。
(八)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和管理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和管理全縣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經費來源。
(九)監督檢查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並向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和縣委、縣政府作出報告。
(十)負責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部門信息的採集和情況的綜合及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辦公地點
辦公地點: 海原縣政府街
四、辦事指南
機構編制審批程式
(一)審批項目
1.機構(含內設機構)設立、撤銷、合併、更名、掛牌、規格、性質等;
2.職責任務及分工;
3.隸屬關係;
4.編制員額;
5.領導職數;
6.崗位結構及比例;
7.經費形式。
(二)審批程式
1、申報
申報機構編制事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一式兩份)。內容包括:申請事項的目的、政策依據和理由、機構名稱、職責任務、內設機構、編制員額、領導職數、機構規格、經費形式、各類人員結構比例、辦公地點及其他情況。使用編制報批請示內容:包括編制性質、編制數額、實有人數、人員結構、擬使用編制數以及人員來源等。
(2)相關依據材料(複印件一份)。主要指相關資格認定材料或上級檔案要求等。
申報材料送縣編辦並負責承辦。
2、調查審核
申報材料受理後,負責承辦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審核材料,如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退回申報單位補報或重報。同時,縣編辦要及時安排人員對申報的機構編制事項進行調查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
3、呈報會議審定
縣編辦提出處理意見並上報編委會,提請編委會研究審定。
4、行文上報審批
對經編委會研究同意的機構編制事項,以縣編委名義行文上報區、市編委審批;對未批准同意的機構編制事項,應對申報單位進行口頭答覆。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應在一周內回復完畢。
“控編單”辦理程式
“控編單”是在人員考錄、選調、安置等過程中堅持的一種聯動約束制度。是組織、人事、編制部門人員調整、工資審核、機構編制核定及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等事宜的依據。具體辦事程式如下:
1、凡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選調、任用工作人員(包括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必須縣編辦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領導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內進行,先到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空編情況,經編委主任簽字核發“控編單”後,組織、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人員到位後,必須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列編,再到財政部門核撥經費。
2、新進人員必須實行“凡進必考”的用人制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寧黨辦[2006]35號)。用人單位需要補充工作人員時,必須先向機構編制部門申請,編制部門審核經編委會討論通過後,分別報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編辦和人事廳審批,面向社會公開考錄,根據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或人事廳錄用的結果,縣編制部門辦理列編登記,組織或人事部門下發檔案,財政部門核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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