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酒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無內容

協會簡介

海南酒業協會拓寬工作思路,專心為行業服務,貼心為企業服務,凝聚力不斷增強,並被授予海南省先進社團稱號。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巨觀調控,積極參與行業管理。這是海南酒業協會的工作亮點之一。釀酒行業是海南輕工業的支柱行業之一,1999~2000年,協會及時完成了海南釀酒行業“十五”計畫和2010年規劃編制工作,並納入了省輕工“十五”計畫和2010年長遠規劃。2000年初,中國藍田公司提出在海南興建年產20萬噸啤酒項目計畫。協會根據啤酒市場產大於銷的實際,協助省輕工行辦提出不宜新建啤酒廠,而應走聯合兼併之路的建議,得到了省政府的重視和肯定。對有關釀酒企業的改革、改制、兼併、聯合、資產重組等工作,協會堅持因廠制宜,不搞一刀切,並做了許多牽線搭橋和協調工作。協會還協助省輕工行辦向省政府提出了調整省振興酒業協調小組的建議。省政府對建議非常重視,對振興酒業協調小組做了適當調整,明確規定了協調小組的工作職責。
積極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企業排憂解難。這是海南酒業協會又一個工作亮點。針對酒類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和一些地方職能機構政出多門,違規罰、沒、卡、要嚴重的情況,協會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積極反映釀酒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對此,省政府根據省酒協反映的某市酒類專賣局對進入該市銷售的酒類產品強制加貼專賣局防偽標識的錯誤作法,下發檔案並明確規定了三條:(一)規範酒類市場執法管理,堅決制止違規罰、沒、卡、要,搞地方保護和非法牟取部門利益的行為;(二)堅決制止強制企業加貼防偽標,切實減輕釀酒企業負擔;(三)扶優扶強,保護名優,把實施名牌戰略落到實處。檔案下發後,為改善全省酒類市場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協會章程

海南省酒業協會章程
(2010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海南省酒業協會(英文譯名:HUNAN BREWED WINE banker ASSOCITION,縮寫為:湘酒協)。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全省範圍內套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工程技術的釀酒(包括白酒、啤酒、黃酒、果酒、露酒、酒精等)生產企業、酒類流通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包括行業管理、科研、設計、教學、機械製造、原輔材料供應等)以及從事本行業的有關科技、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全行業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海南酒業的共同利益服務,促進全行業的經濟、技術、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接受政府委託,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湘酒做大做強,共同振興海南酒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海南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海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和任務,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釀酒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提出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積極組織全行業活動,總結推廣全行業體制改革、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的經驗,幫助企業轉變經濟成長方式,促進酒類商品流通,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企業在市場、價格、稅收等方面形成統一的立場,保護合理競爭,促進釀酒行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積極參與酒類市場準入的諮詢服務,參與產品地方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評比和推薦優質產品,指導企業新產品開發,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四、組織推廣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組織全行業開展節能降耗,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和兩型社會的發展。
五、開展行業調查和技術諮詢服務,提供省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等。
六、組織行業內的技術交流活動,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七、承擔政府部門、中國酒業協會等有關組織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託書)為本協會的會員代表人。如上述人員變動,需要向本協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時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各項制度

海南省酒業協會民主決策制度
第一條:為充分發揚民主,減少和避免決策上的失誤,確保會員權益,體現會員意志,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決策事項,包括本會內部人事任免、外出考察、課題研討、章程修改、論文評選、財務開支及重大活動安排等。
第三條:對上條所述事項的決策,均須採取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召集人應提前一周將開會時間、擬議事項等通知參會人。
第四條:與會人員對所議事項應充分發表意見,主持人應指定專人認真做好發言記錄。會議記錄須妥善保存五年以上。
第五條:在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後,主持人應將與會人員所述意見進行梳理,然後提請與會人員進行表決。
第六條:會議須有2/3以上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由會員大會表決的,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由理事會議或其他小型會議表決的,須經到會理事或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會員5人以上,理事二人以上聯合書面提出的屬於本制度第二條所述範圍內的質詢或議案,秘書處應認真整理,並在一周內給予負責任的書面答覆或提請理事會決議。
海南省酒業協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使本會工作能及時得到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及監督,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系指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換屆選舉、接受捐贈、贊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創辦經濟實體、刊物等。
第三條:本會擬行上述重大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本會秘書處應將活動的內容、地點、時間;捐贈、贊助者名稱、約定的金額、用途及使用方式;擬辦經濟實體名稱及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營業場所;擬辦刊物名稱、宗旨及發行範圍等,於30日前口頭或書面(視內容而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請示,徵求其意見,邀請其屆時派員指導。
第四條:口頭或書面報告後七日內,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未回復或未提出異議,則視同上述二部門同意所報告事項,本會即可按原定方案開展活動。
第五條:活動完畢,本會應將活動結果於30日內口頭或書面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六條:本會開展的重大活動情況應在年度工作總結中有所表述,並向會員予以通報。
海南省酒業協會考核獎懲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先進、激勵後進,促進本會工作蓬勃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考核獎懲的對象,為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會員、會員單位及本會分支機構。
第三條: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精神獎勵分為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先進會員、先進會員單位)稱號、授予本會名譽職務等,物質獎勵標準視本會財務狀況而定。
第四條:懲罰分為口頭批評、通報批評、解除所任本會(含分支機構)職務、從本會除名等。
第五條:考核工作由秘書處組織考核小組進行。參加考核的人員必須是思想政治素質好,熟悉、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識事辯人能力,能秉公辦事。
第六條:考核小組通過認真考核後,應形成書面考核意見並提出具體的獎懲建議呈理事會審定批准。
第七條:對本會法人代表的獎懲,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方能進行。
第八條:考核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授予先進會員、先進會員單位稱號的工作每屆進行一次,其他獎懲視情況可隨時進行。
海南省酒業協會接受捐贈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使捐贈、資助款的接受、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捐贈、資助款的用途,必須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條:接受捐贈、資助前,應將捐贈、資助者名稱、國籍、動機、金額、用途等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條:接受捐贈、資助、應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接受捐贈、資助協定書,雙方就捐贈資助的金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書面規定,以備日後檢查。
第五條:捐贈、資助款必須劃入協會賬上,按雙方協定的用途專款專用。
第六條:捐贈、資助款使用完畢或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應將捐贈、資助款的實際使用情況和效果向捐贈、資助者及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一般捐贈、資助款的接受、使用等情況,應在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公布,對數額較大的捐贈、資助款的接受、使用情況,應通過《海南日報》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海南省酒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是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捐贈、贊助;本會開展的培訓和諮詢服務收入等。
第三條:本會的各種收入,均需及時出具正規發票。
第四條:本會經費開支範圍必須嚴格遵守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協會正常的開支,由秘書長負責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或單筆開支在萬元以上的由會長或理事會決定。差旅費報銷參照事業單位標準。
第六條:任何開支,均須有承辦人、審批人簽字後方能報銷。會長、秘書長互為監督人。
第七條: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應如實向理事會報告並在年檢報告中予以體現。換屆時,應將本屆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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