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藝術設計協會

簡介

海南省藝術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海南省內外藝術設計領域的專家、學者、藝術設計師及有關藝術設計專業團體結成的省一級協會,協會對藝術設計行業自律、制定設計行業規範,承辦政府委託的各項設計項目與科研項目,出版相關藝術設計刊物,接受政府的委託對本行業進行職業資格評審,是目前海南省最高級別的也是海南省唯一的藝術設計團體,是藝術設計等級與資質評審的唯一權威機構。
協會旨在展現傑出的藝術設計成就、鼓勵和促進專業創作和探索的學術精神,推動社會對設計的關注和藝術設計發展。促進協會和國際專業機構的學術交流。協會尊重每一位會員的同時讓會員分享協會的榮耀、並努力成為觀念開放和領先的學術研究者和專業實踐者。協會以“創新、高品味、國際化”作為發展標準,團結省內外藝術設計師、專家、學者,為國際旅遊島的藝術設計事業而努力!
海南省藝術設計協會(瓊社證字第201027號,代碼:55738408-0)接受主管單位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海南省藝術設計協會”,英文譯名為“ Art Design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 ”,縮寫為“ ADAOHP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海南省內藝術設計領域的專家、學者、藝術設計師及有關藝術設計專業團體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藝術設計概念:藝術設計是一門獨立的藝術學科,它的研究內容和服務對象有別於傳統的藝術門類,是一門綜合性極強的學科。它涉及到社會、文化、經濟、市場、科技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其審美標準也隨著這諸多因素的變化而改變,藝術設計貴在創造與實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聯合海南省藝術設計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支持藝術設計工作的各界人士,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推動海南省藝術設計事業的發展,實現設計產業化,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海南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海南省開發獻計獻策,促進藝術設計與科技的發展、促進設計與國民經濟的聯結,為振興海南省的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海口市國貿大道帝國大廈 A 座 1809 室。
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如下: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總任務,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對本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本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推進海南省藝術設計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
(二)組織國內外藝術設計交流,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設計活動,交流經驗,傳播信息,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專業建設和設計事業的發展;
(三)接受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並承擔相關課題的研究,組織相關項目的論證、驗收;
(四)協助政府對本行業的專業設計機構進行資格認證;
(五)協助政府對本行業專業人員的技術職務進行資格評審;
(六)組織本省的設計競賽、評比、評獎;
(七)表彰獎勵在本行業的設計實踐、教學、研究、管理等方面成績優秀的機構和人員;
(八)進行本行業的教育和培訓;
(九)開展設計諮詢,研究和制定行業行為規範;
(十)以多種方式多層次向本省社會各界宣傳藝術設計,普及藝術設計知識;
(十一)編輯出版專業圖書、雜誌、年鑑及有關資料;
(十二)反映本行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行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專長者;或從事設計編輯、設計教育、設計管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滿三年以上工作者;或從事設計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的學術水準並有著作出版者;
(二)縣級以上有一定經驗的民間藝術設計師、民間藝術設計師或優秀設計師;
(三)單位會員:為具有良好社會聲譽的設計院、設計所、設計企業和設計類高等院校;
( 四 ) 榮譽會員:在學術上和設計上有較高成就,或對我省友好並願意與本協會建立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以及港澳台地區的藝術設計工作者,以及支持和熱心藝術設計、藝術設計事業的有關部門、企業家和活動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三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五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訂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過會員的 1/3 );
( 三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並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 三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與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提名,由會長聘任。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會秘書長為當然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 )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
三、個人、企業和團體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會費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海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費用開支必須經經辦人、主管財務的副會長和會長簽審方為有效,本會的財務預、決算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審核,本屆常務理事會屆滿時,須經專業審計機構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核,並報海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海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 8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方式

Address: garden building 17th layer,Huaxin road, Haikou City,Hainan Province
Pos: 570125
海南省藝術設計協會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華信路花園大廈17層
郵編: 5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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