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茂名商會

海南省茂名商會

海南省茂名商會 ( Maom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在十位海南茂名籍企業家的積極倡導下,以及工作在海南的茂名籍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經批准,於2012年1月正式成立。現有會員200餘名,會員分布在海南地區18個縣(市)。海南省茂名商會 分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下設秘書處、外聯部、投資部、維權部、財務部、辦公室、基金會,商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財務人員兩名。

商會宗旨

海南省茂名商會 海南省茂名商會

積極引導會員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家鄉、熱愛海南,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積極構設合作平台,尋找商機、資源共享、聯誼互動、共同發展、互利互贏,關注民生、扶貧幫困、回饋社會、建設家鄉,弘揚茂商精神,打造茂名品牌,構建茂名籍海南企業之家。

組織原則

組織獨立、領導自選、經費自籌、會務自理、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發展目標

通過整合資源,凝聚海南茂名籍最有實力、最有知名度、最有影響力的企業家,促進商會不斷創新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為廣大會員創造商機,提供信息、人脈、鄉情、人才、法律諮詢等服務,拓展會員交際空間,增進理解互信,增強商會凝聚力,走出一條以會招商、以會強商、以會促商,共同發家致富的辦會新路子。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海南省茂名商會[4-6]”(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Maom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英文縮寫:MCC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在海南從事經營活動的廣東省茂名籍企業家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經貿合作為宗旨。團結一切在瓊創業人士,構建在瓊茂名商企之家,促進會員之間交流,互通信息,共謀發展。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攜手共同為海南與茂名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誠信服務會約規範管理,為會員提供貿易機會;

(二) 資金融通服務;

(三) 政策、法律諮詢,依法維權;

(四) 人才培訓;

(五) 尋找項目合作夥伴。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交付本人半身免冠相片兩張,

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按規定繳納會員費;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履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提供本會所需的信息,積極為本會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

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成員人選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但如果常務理事明確接到會議通知因故未能到會的,則按實際到會人數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

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其主要職權是:商討議定商會重大發展方針、業務經營方案、項目投資等重大決策,報常務理事會通過。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業務需要不定時召開,須有2/3以上的負責人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口碑;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並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並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工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批准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通過的重大人事變動、業務經營方案和項目投資;

(六) 提名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特邀顧問、特邀會員、新增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等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本會設監事會,由本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必須是單數),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受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委託,分管商會有關部及機構,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

(二) 參與商討、議定商會重大發展方針、業務經營方案、項目投資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履行副會長職責;

(二) 受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有關部門工作;

(三) 受會長委託處理商會有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商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定商會各項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通過;

(四) 向會長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費按年度繳交,繳交辦法和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 商會辦公費用;

(二) 商會開展各項工作活動費用;

(三) 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等費用;

(四) 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業務往來經費;

(五) 其他經理事會決定的重大開支項目。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海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海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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