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管理,規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
第三條 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已從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一)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我省高中階段學籍並在我省學校修滿學制規定年限;
(二)高中階段在我省以外的學校借讀的人員,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國小或者國中在我省學校畢業,同時參加了我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高中階段的學籍,並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借讀確認手續;
(三)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其法定監護人屬我省人事部門確認的引進優秀人才;
(四)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其法定監護人屬駐瓊副軍級以上部隊確認的駐瓊部隊現役軍人。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其第二款規定、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規定頒布之日前已在我省的人員,現已在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到2006年或者2007年高考報名時,已在我省高中階段修滿最後兩個學年的,可以在我省報考;未修滿最後兩個學年的或者未在我省學校就讀的,可以在我省報考,但只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和專科(高職)院校。
第五條 人事部門、駐瓊部隊和各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審核考生的報名資格,並對其出具的有關材料負責,杜絕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戶籍管理,打擊買賣戶籍的違法行為。對偽造或塗改戶籍、學歷、學籍檔案和其他證明材料的報考學生應當取消報考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教育、監察、公安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各界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