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海南省塑膠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海南塑協,英文名稱為:The Plas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ce,縮寫為:HN·PIA)主要是由本省塑膠生產、加工及與本行業有密切聯繫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自願參加的不以營利為目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已建立的分支機構:塑膠包裝專業委員會、工程塑膠專業委員會、公共事務部、會員服務部、信息中心,擬建的分支機構有會展事務部、《海南塑膠》發行中心。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組成:郭松鶴,方耿豐,古志成,吳雄,胡智功,潘明明,吳文杰,文愛玉,林壯濤,周鴻勛,王久模,李志君。
海南省塑膠協會專業網站:設有業界新聞、供求信息、政策法規、優秀企業及產品展示等欄目,是會員單位及業界同仁了解塑膠產業發展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團體名稱是 海南省塑膠行業協會
本團體英文譯名是The Plas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簡稱HN.PIA)
第二條:性質
海南省塑膠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主要是由本省塑膠生產、加工及與本行業有密切聯繫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自願參加的不以營利為目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宗旨
海南省塑膠行業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政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於企業,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群體優勢,促進會員間的廣泛合作,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推動海南省塑膠行業的發展。
協助政府職能部門推動“限塑令”的執行。
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對塑膠包裝行業QS認證的推廣與普及。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60號金僑大廈1221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任務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本協會業務範圍:行業調查、統計,制定規劃,發布信息,提供技術經濟諮詢,編輯出版刊物,組織培訓,舉辦展覽、展銷、訂貨會,制訂行業標準,承辦委託,名牌產品的推薦與評選,守信譽企業的推薦與評選,承擔政府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協會的任務
(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和統計,研究和探索海南塑膠行業布局發展方向,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建議;
(二)、開展行業自律。在法律法規的規範下,建立自律機制,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保障體制,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可持續發展態勢。
(三)、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反映會員的要求與呼聲,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分析塑膠行業基本情況和市場情況,提供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信息,提供技術經濟諮詢,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推動橫向經濟聯合;
(五)、編輯出版會刊,組織交流推廣塑膠行業生產、經營、開發等方面經驗,促進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市場競爭和產品價格等方面的問題;
(七)、積極發展與國內外同行的相互聯繫和合作交流;
(八)、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等工作;
(九)、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展銷會、訂貨會,提高本行業產品市場占有率;
(十)、承辦政府部門及其它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凡從事塑膠生產、加工及與本行業有關聯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理事會討論同意,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一式兩份,按要求填妥,連同企業簡介、企業工商登記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交回協會書處秘。
(二)、協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後,一周內,討論決定批准與否
(三)、如批准入會,由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須按章程交納當年入會費;
(四)、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協會網站宣傳企業與產品的優先權;
(三)、享有協會客戶資源分配或取得的優先權;
(四)、享有協會技術資源與原料資源分配與使用的優先權;
(五)、享有協會提供產品QS認證服務的優先權;
(六)、享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七)、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限塑令”,執行QS認證市場準入制度;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五)、維護行業利益,發展行業優勢。
第十三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單位銘牌和證書,協會予以註銷會籍。凡壹年不參加協會活動及不盡義務的,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及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條:理事應是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理事如因工作變動即自然終止理事身份,理事單位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即為當然理事,上報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協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由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第二十二條:協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長辦公會議聘任。並受秘書長委託,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組織協會辦事機構行使第十八條(三)、(四)、(五)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2/3正副理事長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社會道德風尚;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協會與職能部門的關係;
(二)、對協會發展提出戰略要求;
(三)、代表協會參與重要的對外活動。
第三十條:協會會員、理事、副理事長都是會員單位的代表,在任期內如有變動需作調整時,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向協會辦事機構備案。理事以上人員變動需報秘書長批准。
第三十一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主持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代表協會簽署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本章程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