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木建築學會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

學會簡介

海南省土木建築學會。英文名稱: Hain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Architects 。英文名稱縮寫: HSCEA 。
海南省土木建築學會是海南省建設科技和建築、規劃、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工作者及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學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遵守職業準則;促進學術交流,繁榮建築創作,弘揚中華傳統建築文化;面向經濟發展,服務海南建設,推動建築科學技術進步。
學會受行業主管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和組織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迄今有個人會員 1800 餘人,單位會員 100 多家,其中有建設領域的專家、教授、高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近千人,學會下設秘書處,會員部,學術部,諮詢部,並設有各類專業委員會 17 個。
學會成立以來,在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領導下,在海南省民政廳的指導下,通過學會單位會員和廣大個人會員的共同努力,在促進海南建設行業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多次受到有關部門的表彰。
近年來,學會本著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建設科技進步的根本宗旨,充分發揮學會的紐帶作用,先後共組織舉辦各類學術論壇交流活動 100 余次,參加人次達 21500 多人次,交流學術論文 2600 篇,做科技專題報告 50 余場,開展科技諮詢服務 200 多項,同時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這些活動對提升本省土木科技工程技術人員自身專業素養、業務素質發揮了有益的作用,同時對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又好又快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海南省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 Hain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Architects 。英文名稱縮寫:HSCEA 。
第二條 海南省土木建築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是海南省建設科技和建築、規劃、工程設計工作者及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遵守職業準則;促進學術交流,繁榮建築創作,弘揚中華傳統建築文化;面向經濟發展,服務海南建設,推動建築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 本會受行業主管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和組織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與城鄉建設及建築工程有關的規劃、設計、科研、施工、教學等方面開展以下活動。
( 一 ) 組織學術討論、交流、研究和考察;
( 二 ) 普及建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 三 ) 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 四 ) 組織設計競賽和工程評優;
( 五 ) 接受政府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科技文獻整編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 六 ) 開展民間省際、國際學術交流,促進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
( 七 ) 認定會員資格,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 八 ) 舉辦科技講座、專業展覽等,編輯出版科技期刊、書籍、學術專著,利用網路資源,開展學術活動;
( 九 ) 承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 十 )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 包括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和學生會員 ) 。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職稱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
( 二 ) 擁護本會章程;
( 三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 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經本會審核通過;
( 三 ) 交納會費;
( 四 ) 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活動權;
( 三 ) 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四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按規定繳納會費;
( 五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六 ) 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須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六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決定設立分會、辦事機構;
( 七 )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 十 ) 決定獎勵和表彰活動;
( 十一 ) 決定其他重大活動。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 ( 二 ) 項以外的各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在全省建設科技領域及本會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
( 二 )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
( 三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 ) 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對在全省建設科技領域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4 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 或常務理事會 ) 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會、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三 ) 決定分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四 ) 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 五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
( 三 ) 政府資助;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批准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若需要,可根據本會章程制定有關組織管理條例或實施細則 , 由理事會批准實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9年7月7日經海南省土木建築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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