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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正案於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信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1號
《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0日
修改內容
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程式,對《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條修改為:“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准機關書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其起草、審議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省人大統一審議機構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進行統一審議,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口頭報告或者書面報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