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
【頒布日期】:2009.5.27
【實施日期】:2009-7-1
【法規分類】:省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規
【頒布單位】:省人大常委會
【通過時間】: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珊瑚礁資源的保護,促進沿海生態環境的改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珊瑚礁的保護。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珊瑚礁,是指各類以造礁石珊瑚為基礎、與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質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長的依法應當保護的珊瑚物種。其類型包括沿岸型珊瑚礁、環礁型珊瑚礁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珊瑚礁的保護工作,工商、環境保護、旅遊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珊瑚礁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珊瑚礁資源的保護及生態恢復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套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珊瑚礁資源的保護和生態恢復,對保護珊瑚礁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對珊瑚礁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珊瑚礁保護工作,建立珊瑚礁保護志願服務機制。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珊瑚礁集中分布區建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標明區界,加強保護。
對珊瑚礁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具有重要珊瑚礁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珊瑚礁特別保護區,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禁止採挖珊瑚礁。因科學研究需要採挖珊瑚礁的,應當嚴格控制,並經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以爆破、鑽孔、施用有毒物質等方式破壞珊瑚礁。
第九條 禁止加工、運輸、銷售、購買珊瑚礁和以珊瑚礁為原材料製作旅遊紀念品、裝飾觀賞品及其他製品。
禁止利用珊瑚礁及其碎體燒制石灰或者作為其他建築材料。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內圍海造地和修建損害自然保護區的海上、海岸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填毀珊瑚礁。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占用、填毀珊瑚礁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省海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設定排污口。本規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應當深海設定,避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範圍,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對排污口毗鄰海域所規定的海水水質要求。
第十二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開設旅遊項目。
在珊瑚礁特別保護區從事旅遊活動的審批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採挖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採挖的珊瑚礁和違法工具,數量不足五十公斤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量超過五十公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以爆破、鑽孔和施用有毒物質等方式破壞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工具,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珊瑚礁生態系統嚴重破壞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加工、運輸、銷售、購買珊瑚礁及其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洋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數量不足五十公斤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量超過五十公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利用珊瑚礁及其碎體燒制石灰或者作為其他建築材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工具、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內圍海造地和修建損害自然保護區的海上、海岸設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毀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對珊瑚礁造成破壞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批准占用、填毀珊瑚礁的,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占用、填毀珊瑚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擅自設定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標準排污費;造成損害的,限期治理,並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
本規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不按規定深海設定並避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範圍的,按擅自設定排污口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開設旅遊項目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妨礙珊瑚礁保護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海洋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法,加強對珊瑚礁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從事珊瑚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規定》)的情況作以下說明。
一、修訂《規定》的必要性
《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1998年頒布,2009年修訂。
珊瑚礁是我省近岸海域獨特的海洋生態,在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島和海岸安全與穩定、保障漁業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主張國家海洋權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珊瑚礁保護規定的出台對保護我省珊瑚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受自然環境變化和人類活動的影響,我省海域珊瑚礁生態退化趨勢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局部海域珊瑚礁遭到嚴重破壞,珊瑚礁保護面臨新的壓力和挑戰。為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迫切需要對該規定進行修訂。
二、《規定》的修訂過程
省海洋與漁業廳於2014年10月提出了修訂《規定》的建議,2015年9月形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10月底前完成了第一輪意見徵求。隨後,省海洋與漁業廳與省法制辦根據2015年11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座談會意見對《規定》進行了再次修改和意見徵求,形成修訂案草案報審稿。2016年1月23日,草案經六屆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全面保護、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修訂。
(一)擴大了《規定》的調整範圍。根據海洋生態多樣性保護的特點,將原單一的珊瑚礁保護擴大為對珊瑚礁生態系統、珊瑚礁功能性生物硨磲、其他珊瑚物種等的保護,並將草案名稱修改為“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
(二)明確、強化了全省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珊瑚礁、硨磲保護責任。一是規定全省各級政府應將珊瑚天然集中分布區納入生態紅線保護區域的要求;二是明確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珊瑚礁保護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增加了協作聯動和案件移交等方面的規定。
(三)加強了珊瑚礁及硨磲的禁止性規定。一是嚴格限定了填毀占用珊瑚礁的審核,將其審批合併到更加嚴格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核准中,明確應當實施嚴格的管控措施和損害賠償;二是在國家取消對保護區旅遊活動審批的背景下,相應取消原規定珊瑚礁保護區內旅遊活動審批條款的同時,對所有珊瑚礁區域的旅遊活動做出了限制性管理規定;三是全面禁止硨磲的捕捉、捕撈、採挖、運輸、郵寄、加工、出售、收購。
(四)加大了處罰力度。一是對應條文修改相應修改了罰則;二是比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對破壞硨磲的行為設定了處罰條款;三是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特別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29日上午對《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29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委、省法制辦、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外事僑務辦公室以及瓊海市工商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便於操作,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硨磲的概念進行界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以電擊的方式破壞珊瑚礁的行為在我省比較普遍,法規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採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鑽孔、施用有毒物質、電擊等方式破壞珊瑚礁。”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應當規定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沒有相關審批證件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對沒有相關審批證件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處理,不得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上述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並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處理。”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採挖珊瑚礁或者採挖、捕撈、殺害硨磲以及違法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增加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違法運輸、攜帶、郵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進出境的,由海關、檢驗檢疫機構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六、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關省直部門以及瓊海市提出,法規的實施時間應當與國家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實施時間保持一致,而且法規的頒布實施需要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農村工委於2016年3月3日召開工委委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自1998年頒布實施以來,對保護我省珊瑚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受自然環境變化和人類活動的影響,當前我省海域珊瑚礁生態退化趨勢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局部海域珊瑚礁甚至遭到非常嚴重的破壞。庫氏硨磲貝為國家一級保護海洋生物,但我省仍存在非法採挖硨磲並製成加工品出售牟利現象。為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更加有效地保護珊瑚礁生態系統和硨磲,對《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進行修改很有必要。農村工委建議將《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修正案草案》提請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建議:
一、此次對《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做了較全面的修改,法規名稱和內容變化大,條款增加較多,因此建議以“修訂草案”形式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第四條修改為:“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珊瑚礁 和硨磲的保護工作,漁業、交通運輸、工商、公安、環境保護、旅遊、海警、海關、海事、邊防、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珊瑚礁 和硨磲保護工作。”
三、建議加強對價值極高的名貴紅珊瑚進行特別保護,處罰和硨磲一樣或更重一些。
四、第二十二條應明確海上執法力量(海洋、海警、漁業等)均可責令停止破壞珊瑚礁和硨磲的違法行為,而處罰由漁業部門實行。
五、建議增加宣傳教育、舉報獎勵相關內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