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省測繪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基礎測繪規劃。
二、管理本省測繪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根據授權管理本行業的計量工作,檢查監督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
三、承擔並組織協調國家測繪局下達的國家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組織實施本省的測繪工作,配合省發展計畫主管部門編制並實施本省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對有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准立項前提出意見,避免重複測繪。
五、負責省內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省地籍測繪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省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的審核工作。
六、依法主管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資質證書發放、外省駐瓊測繪單位資格驗證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監督管理本省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依法管理全省測繪市場,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測繪案件,負責測繪行政執法監察。
七、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管理和指導監督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保密工作。按照測繪成果匯交制度,收集整理、儲存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八、負責省級測繪基準的建立和監督執行。
九、負責指導全省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組織協調和管理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審核並根據授權發布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一、制定本省測繪技術政策,組織省內重大測繪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指導本省測繪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測繪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和測繪行業技術工人技能等級考核評定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測繪系統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省級對外測繪技術和經濟合作交流。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外提供本省測繪成果的審批。
十四、管理和監督測繪事業費和有關專項基金的使用。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國家測繪局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指導檢查各市縣測繪工作。